为维护我县应急广播设施的安全,确保全县应急广播系统正常运行,广播信息顺利播发,发挥应急广播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维护我县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通告如下:
一、应急广播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设施安全关系到宣传领域安全播出,保护应急广播设施安全,确保应急信息安全优质传输和播发,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应急广播设施,不得危害安全播出。
三、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任意损毁应急广播线路、设施,对损害应急广播线路、设施等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