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父老乡亲:
当前天干物燥、风力较大,是火灾多发季。为防治大气污染,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增强大家的防火意识,确保我镇林木资源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告知如下:
一、禁火区域:全镇范围内山林、田间地头等区域。
二、禁火内容: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玩火和放孔明灯;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烧荒、烧秸秆、烧田坎、烧草木灰。
三、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焚烧秸秆引起火灾,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相关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可由县林业局或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一律实行顶格处罚。
四、镇人民政府提醒全镇广大人民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防火相关规定,积极响应和支持防火护林工作,带头管理好自家林地、田块。发现火情、野外用火要及时向镇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镇政府、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举报电话:0791-85511001/0791-855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