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办理异地安置时,在《江西省医疗保险异地备案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一栏可填报一家安置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慢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门慢可直接结算,跨省门慢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参保人员就医后,保留好门诊发票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然后按照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办理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