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
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无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行自付8%后按比例报销;
丙类诊疗项目:先行自付10%后按比例报销。
目录范围外的,属于自费项目,需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