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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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010-0202-2022-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进贤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10-13
    名  称: 进贤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进府办发〔2021〕70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暂行办法

    进贤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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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18〕39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促进我县优质企业做强、做大、做优,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力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梯次推进战略,多渠道、多形式促进企业改制、上市。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即“新四板”)挂牌的公司;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符合上市申报条件,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企业。

    第四条  上述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县,其中总部型企业在本县汇总缴纳税款;拟上市(挂牌)企业要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性运作。

    第三章  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

    第五条  加大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奖补力度。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12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拟上市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规范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企业完成股改并获得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2)企业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50万元奖励;(3)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凭借受理文件,给予100万元奖励;(4)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补足至1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赴境外上市。企业到香港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交易场所上市,按实际融资额并汇回我县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对我县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并取得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改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基础层的,给予50万奖励;挂牌创新层的,给予80万奖励;挂牌企业实现成功转板(转入主板、创业板、境外主板),凭有关证明文件,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补足至1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我县。对将上市企业注册地、税收解缴地迁至进贤县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

    第四章  降低改制上市成本

    第十条  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上市进行并购重组而直接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完成股改并获得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后,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进行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以及经中介机构审计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进行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拟上市企业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完成股份制改造,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2年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贷款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企业的借款,每年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贴息期从完成股改当年起计。2021年1月1日之前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贴息期从2021年起计。

    第十三条  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包括新设)并在江西省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以辅导备案上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连续3年(如截止企业上市不足三年的,以实际时间计算),每年较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净增部分,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进行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

    第十四条  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原则,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帮助企业出具因上市所需的无违规证明及访谈记录(中介机构所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加快办理、提高效率。

    第五章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以上市前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连续3年每年较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净增部分,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进行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已上市企业(含拟上市企业)投资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上市企业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一律列为本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对已上市企业(含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县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对拟上市、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做好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第六章  鼓励上市公司引进人才

    第十九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如募投项目落户(或迁至)我县或在我县纳税的,对该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已上市企业高管人员通过该上市企业取得个人所得并由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在上市后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进行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奖励的高管人员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以上市企业当年在我县纳税额为标准,对纳税额在3亿元以上的,奖励人数最高不超过30人;在2-3亿元(含3亿元)的,不超过20人;在1-2亿元(含2亿元)的,不超过10人;在0.3-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5人;对纳税额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已上市企业高管通过持股平台公司转让该上市企业股票、分红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进行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上市企业员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高管人员经县金融金融服务中心认定的,可享受我县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七章  鼓励融资并购重组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拟上市企业引进机构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项目落户我县或在我县纳税的,或已上市企业通过再融资(含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投资的项目落户(或迁至)我县或在我县纳税的,对该项目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加大奖励力度。

    上市企业实施并购重组项目落户我县,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在上市企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落户我县并提供上市中介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后,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1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它其它政策中存在奖励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本政策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十年内不得将注册地、税收解缴地迁出进贤县;上市(挂牌)公司三年内不得退市、摘牌(特殊情况除外)。对违反本条款要求的企业,需返还以上全部奖励,相关奖励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负责追回。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并由进贤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进贤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暂行办法》(进府办发〔2019〕41号)废止。

        

        附件:进贤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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