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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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010-0202-2023-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3-26
    名  称: 进贤县文物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进府办发〔2022〕20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文物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进贤县文物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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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遗存的文物保护单位及传统村落的现状,为了切实保护好古建筑,特制定本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古建筑包括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文物;经国务院“三普办”审定的《进贤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中的民宅、祠堂、寺、塔、桥等;经国家住建部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传统村落,及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古建筑。

    第四条  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全县古建筑分三个保护等级。一级保护对象: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传统村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二级保护对象: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三级保护对象:未公布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但属第三次文物普查点登录的古建筑。

    第五条  古建筑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明晰,保护为主、抢救为先,突出重点、分级保护,原址保护与集中迁移相结合”的原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古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及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农业、公安、消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建筑和传统村落建筑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古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和传统村落建筑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协助制定文物建筑和传统村落建筑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利用项目;

    (三)落实古建筑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古建筑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古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做好古建保护宣传工作;

    (二)制订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保护和利用好古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落实古建筑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古建筑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乡镇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古建筑属单位所有的,单位负责人为古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第一责任人。产权属私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和管理第一责任人。

    古建筑的保护需按保护等级,根据古建筑现有的安全状况,分轻重缓急,及时抢救濒危,预防隐患和维修残损,以延长古建筑的生存时间,真实完整地保存古建筑的历史文化信息和传统风貌。

    第九条  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平整、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中需迁移的古建筑,必须按照保护级别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需要迁移的古建筑或散落的古建筑构件,实行异地迁移保护。对于特殊保护对象,可以通过土地置换、产权收购等方式改变产权属性,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属传统村落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全县古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把古民居、古桥梁等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体系,编制全县古建筑近、远期保护规划。对全县古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公布保护范围,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要根据古建保护级别或文物价值,遴选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名单;根据残损(濒危)程度,列出每年度维修保护名录;履行维修工程的指导、监督与验收职责。重点古建维修工程应由第三方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维修工程专项经费,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二条  各乡镇应根据县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支持建立民间保护协会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和跟踪监测,建立古建筑安全预警制度,预防和消除古建筑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建立古建筑保护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要求,县、乡财政每年安排文物保护维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四条  成立县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各乡(镇)应避免各类建设项目对古建筑的损害和破坏,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时,应避开古建筑。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或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工程项目时,应事先征求县文物、住建部门意见,其工程设计方案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破坏文物和非法买卖古建筑构件的人和事,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传统建筑可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

    第十八条  奖罚制度。对县、乡镇两级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古建筑保护造成损坏或重大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保护管理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涉及传统村落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及传统村落整体保护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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