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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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010-0202-2024-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07-26
    名  称: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进府办发〔2019〕56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进府办发〔2019〕56号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贤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进贤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进贤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和《南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洪府发〔2019〕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到2025年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

    符合救助条件的0-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四条  康复救助条件

    (一)进贤县户籍,或在进贤县领取居住证(以发放居住证派出所为准)。

    (二)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

    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盲杖。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0000元。

    (二)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可享受3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已享受3年基本康复训练救助的,经过评估确有救助价值的可适当延长康复救助年限。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等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享受7周岁以内不受时间限定的全程康复训练救助。

    (三)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

    (四)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

    (五)以上各项救助,经审核通过后采取货币补助形式进行救助。

    康复训练

    1.市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在全市辖区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结算,也可与残疾儿童家长进行结算。南昌市区域范围内的定点康复机构可参照“南昌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自愿选择。

    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周期从当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全日制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训练课时80个,每个课时30分钟,且每天单训时间不少于30分钟。项目从实施服务之日起至当年项目截止时不足10个月,按实际训练月数计算,因特殊原因月度训练时间不足80个课时,按实际课时计算,月度训练时间不足10个课时的不计算。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2.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仅限于合法医疗服务机构)。经卫生部门评审,达到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认定为在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训练的,在当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康复训练周期内,门诊和住院治疗累计满6个月以上,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其他财政补助的医疗康复项目不予救助,仅对残疾儿童康复治疗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自费部分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金额救助。

    3.异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南昌市辖区外残联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训练的,参照救助标准执行。

      第四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六条  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康复训练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手术及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0月,时间以县残联审批签署日期为准,报名截止日后仍有需求的,县残联做好登记纳入次年补助对象范围。

    申请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或非本地户籍残疾儿童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购买辅具原始发票和残疾儿童与辅具的合影(辅助器具补助项目)。

    4.医院原始发票和术前术后的照片。(手术补助项目)

    5.医院门诊病历、住院小结和医院收费证明。(康复训练、手术及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6.监护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残疾儿童关系证明文件和银行卡信息。

    (二)审核。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由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残协、乡镇残联逐级审核把关,县残联审批并签署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审核时间为每年的8至10月,其他康复救助项目审核时间为每年3月、10月。

    (三)公示。审核结束后审核结果在县残联公示7天。

    (四)发放。1.残疾儿童手术项目、辅具适配补助项目的费用,在审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残疾人(监护人)。

    2.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的补助费用,在审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结算,也可与残疾儿童家长进行结算。补助发放,需补充提交由康复训练机构开具的训练课时证明(家长签字确认),县残联通过在训课时证明按实际训练月数计算。具体结算方法按照《南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9〕6号)执行。

    (五)康复服务机构要与受助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签订康复训练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按项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进行康复训练,采取亲子同训、专门培训等方式培训家长,建立康复档案。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受助残疾儿童要按规定在康复服务机构持续接受康复训练,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不得随意变更。如不满受训6个月中途退出,视为主动放弃,本年度不接受救助。

    第五章  康复机构认定

    第七条 康复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非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经过评审达到二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方可认定。

    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独立法人资质;

    2.符合有关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规范;

    3.自愿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并能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4.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对残疾人事业充满热情;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具体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财政、审计、教育、民政、医保、扶贫、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市场管理、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对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专业人员和康复救助资金加强监管,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并建立以技术专家组为主、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效果评价机制。

    第十条  效果评估。要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估工作机制,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专业评估,确不适合该类康复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

    第十一条 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监管,积极推进教育、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涉及机构安全、消防、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部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民政、医疗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对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有关信息的整理存档工作,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会同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市场管理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协调物价部门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定价机制。

    第十七条 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要做好康复服务机构的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儿童诊断、康复训练效果、档案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家长满意度等方面。

    要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康复需求统计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并将需求和救助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等数据库,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残联上报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

    第七章  经费保障、结算及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县财政按照当年度县残联汇总上报需救助残疾儿童的总数安排救助经费,康复经费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承担。县级承担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经费结算。县残联认真核实当年度实际享受救助人数、发放金额,确认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学年度进行结算,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受助儿童家长(监护人)进行结算。

    经费补助内容包括:受助对象的手术、辅具器具适配、康复治疗与训练、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康复档案及教材等费用。康复训练补助最高2万元,低于最高补助金额的,按实际训练费用给予补助。康复训练超过规定课时的费用,机构可另行收取,训练费用由家长自行负担。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用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等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在当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康复训练周期内,按实际康复训练时间以每月2000元(80课时)标准折算进行补助,不受当年训练满6个月的康复训练时间限制。

    经费管理。县残联根据上报的救助儿童名单,申请当年度的儿童救助经费。县财政根据县残联申请金额,列入当年度预算。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用于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市级康复经费可以统筹使用,优先安排抢救性儿童康复项目。康复服务机构应在显眼位置公示项目收费情况,确保康复救助经费足额用于受助对象。

    附件: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

    附件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残疾类别

    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残疾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残疾孤儿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户口

    类别

    □农业户

    □非农业户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康复需求项目

    定点康复机构

    补贴方式

    □免费    □定额补助(金额:           )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社区(村)委会

    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意见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县残联审批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由县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各留存一份。2.康复需求项目:1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2辅助器具:助视器、假肢、矫形器、儿童轮椅、助行器、人工耳蜗、助听器3基本康复康复训练:视觉技能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听力语言训练、脑瘫康复训练、智力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4其他;3、"康复救助项目"栏由县残联依据诊断证明和救助内容填写。

    附件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

    (      年度)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家庭住址

    监护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康复救助项目

    康复救助起止时间

    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情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元

    □大病保险:           元

    □医疗救助:           元

    □其他救助:           元

    合计:           元

    申请结算金额

    总金额

    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康复救助项目按本办法确定康复救助项目填写;2.保险保险、医疗救助经费只填写在定点康复机构产生的与康复救助项目相同的费用,同时需附报销凭据;3.总金额为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产生的合计费用;4.总金额与保险保险、医疗救助经费之差高于康复救助标准,申请结算金额按核定标准填写;总金额与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之差低于康复救助标准,申请结算金额据实填写。

    附件3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

    (        年度)

    残联(盖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受助儿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受助项目

    定点康复

    机构名称

    受助起止

    时间

    监护人

    姓名

    与儿童

    关系

    联系电话

    备注:受助项目按本实施办法救助项目填写。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进府办发【20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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