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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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010-0202-2024-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12-23
    名  称: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进府办发〔2019〕102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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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府办发〔2019〕102号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贤县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进贤县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进贤县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

    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全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不脱节,巩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成果,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34号)、《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87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重点加强项目田间道路、灌排系统、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进行管护。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二)对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进行管护。确保输水系统、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泵站、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三)对省高标准农田办规定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五条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泵、管道、桥、涵、闸、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农田林网要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倒扶正。

    第三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县高标办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城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四章  管护人员

    第九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有劳动能力管护人员12名,建议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优先在本村贫困户中选取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五章  管护内容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城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级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管护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若乡镇有需求,县业务主管部门派人指导),先由村民委员会垫资,养护人员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向县高标办申报拨付维修、改造费用。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政府每季度向县高标办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六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完成后,县高标办在一个月内移交管护主体,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一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实施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

    第十九条  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负责田间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管护实施主体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政府的监督;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管护协会、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的监督。

    (二)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并优先考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政府的监督。

    第七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由县财政局按15元/亩预算安排资金,其中4.5元/亩为管护人员工资,10.5元/亩为维修费用,管护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在每年的12月份视管护工作考核情况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维修费用由乡(镇)汇总上报县高标办,经审核后再报财政拨付。

    第二十一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县高标办每年要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管护人员工资在管护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奖惩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情况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进行督导。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建后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的建后管护列入对各项目村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进贤县高标办负责解释

    进府办发【2019】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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