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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2280--2022-019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11-07
名  称: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2〕E--001号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2〕E--001号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2〕E--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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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行政罚决定书

                                            

                                      进环罚决2022E--001

南昌市文港****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6********

法人代表:桂某某

联系电话:1953200****

地址:进贤县*****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0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我局于202210 1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环罚告2022E--001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细化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2万元-5万元罚款;导致环境污染的,处5万-8万元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不能立即修复在线设备情况下按要求做好手工监测。

3、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或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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