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进贤县滨湖大道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位村民:
为顺利推进滨湖大道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保障群众利益,县住建局起草了《进贤县滨湖大道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各位村民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19日。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方式:
熊(民和镇人民政府):13672208373
刘(民和镇云桥村委会):15979191168
2023年5月19日
进贤县滨湖大道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稳妥地推动进贤县滨湖大道周边改造项目建设,改善县城人居环境,规范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升进贤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和《进贤县城区规划内农房征收补偿办法》(进办发〔2018〕3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
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大道周边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次征收工作由进贤县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进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收部门,委托进贤县民和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搬迁期限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五、补偿办法
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回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先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等给予货币补偿,后由被征收人回购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面积及用途,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有关证件登记的面积、用途为准(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建 筑 类 别 |
价格(元/m2) |
|
框 架 |
1000 |
|
砖 混 |
甲 |
700 |
乙 |
600 |
|
丙 |
520 |
|
砖 木 |
甲 |
520 |
乙 |
420 |
|
丙 |
320 |
|
附属建筑 |
240 |
|
简易建筑 |
80/150 |
(二)回购安置
1.村民回购安置
村民回购安置面积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50㎡、户均总计不超过350㎡的标准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主建面积超出户均安置面积标准350㎡的,超出部分不再进行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主建面积不足户均350㎡,且大于人均50㎡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3)被征收房屋主建面积不足户均350㎡,且小于人均50㎡的,可按照人均50㎡进行回购安置。
(4)被征收村民在本村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房回购资格。
2.对自愿放弃安置房回购资格的被征收本村村民,按核定的每人回购面积标准,一次性再给予1000元/㎡的货币补偿。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3.结算办法
(1)可回购面积以内,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回购价格为重置价700元/㎡;可回购面积以内,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以上的部分,超出部分回购价格为建安成本价1800元/㎡;超出可回购面积以上的,回购价格为优惠价3500元/㎡。
(2)安置房交付时,实际面积不足可回购面积的部分,在被征收人按本条第(1)项标准缴纳购房款后,按2800元/m2补偿。
(3)安置房回购资格人在应用其回购指标,按面积就近成套搭配原则,选购成套安置房后,如面积仍有尾数,按以下方式处理:① 尾数超过50㎡以上的;可选购1套最小户型安置房,按本条第(1)项标准结算。
②若尾数小于50㎡(含本数)的,按本条第(2)项标准结算,不予再选购安置房。
(三)集体土地按县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征地价格进行补偿。
(四)村民资格认定及非村民补偿
1.本村村民与非本村村民资格的认定由村民理事会依据人口认定细则确定。
2.不具备本村村民资格的被征收人,按照《进贤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进府办发〔2019〕17号文件执行。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经营性农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企业搬迁除外),按照经营面积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时其本身已停产、停业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人口认定截止时间:2023年5月31日。
(七)搬迁及过渡费标准
1.搬迁费标准(无房户除外)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标准为1000元;选择回购安置房的,搬迁费标准为2000元;经营性农房搬迁根据生产经营面积增加5元/㎡搬迁费。
2.过渡费补偿标准和期限
(1)具有本村村民回购资格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不具有本村村民回购资格的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费标准为5元/㎡·月,不足800元/户·月的,按800元/月计算。征收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不支付过渡费。
(2)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补偿的,补偿期限为9个月;选择期房安置补偿的,补偿期限为36个月。
3.过渡期生活补贴标准和期限
为解决群众过渡期生活不便,对本村村民具有回购资格的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期限为36个月。
(八)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
1.征收房屋已经装修的,由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宽带网、有线电视、独户水、电表拆除或迁移的,依据各有关部门现行安装或迁移上述设施、设备的费用给予一次性相补偿。
设施补偿标准
设施类型 |
补偿标准 |
电 话(部) |
120元 |
宽 带 网(户) |
200元 |
有线电视(户) |
120元 |
独户水表(户) |
2000元 |
独户电表(户) |
750元 |
挂式空调(只) |
200元 |
柜式空调(只) |
500元 |
太 阳 能(套) |
1500元 |
电、燃气热水器(套) |
120元 |
天然气开户费(户) |
2710元 |
3.附属设施补偿
附属设施类型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压水井 |
1200元/口 |
|
明 井 |
2000元/口 |
深度在10m以上,每增加1m深度,增加200元。 |
三相电 |
2250元 |
|
变压器 |
4000元/台 |
|
电线杆 |
100元/根 |
木电线杆 |
300元/根 |
水泥电线杆 |
|
电线 |
3元/m |
|
围 墙 |
30元/㎡ |
铁皮围墙 |
120元/㎡ |
砖围墙 |
|
150元/㎡ |
红石围墙 |
|
地面硬化 |
40元/㎡ |
水泥地面 |
果 树 |
10元/株 |
幼苗 |
60元/株 |
非盛产期 |
|
120元/株 |
盛产期 |
|
隔热层 |
150元/㎡ |
高度在80cm以下 |
240元/㎡ |
高度在80cm以上 |
|
沼气池 (化粪池) |
980元/个 |
享受国家补助政策的沼气池,不予补偿。 |
农 具 |
400元/人 |
具有本村村民资格。 |
琉璃瓦 |
30元/㎡ |
屋顶翻旧更新,计算了隔热层的,不再补偿。 |
钢 棚 |
80元/㎡ |
只有顶棚,无围档 |
150元/㎡ |
半封闭 |
|
240元/㎡ |
全封闭 |
|
乔木 |
不予补偿 |
胸径10cm以下 |
40元/棵 |
胸径10-20cm |
|
300元/棵 |
胸径20-30cm |
|
700元/棵 |
胸径30cm以上 |
(九)养殖户(猪场)补偿
1.养殖场(户)的猪栏及附属物补偿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猪栏 |
80元/㎡ |
简 易 |
169元/㎡ |
砖木半封闭 |
|
260元/㎡ |
砖木全封闭 |
|
360元/㎡ |
砖 混 |
|
猪场水沟 |
20元/m |
|
养殖水槽(水管) |
10元/m |
|
走猪台 |
80元/m3 |
|
水池 |
60元/m3 |
砖结构 |
180元/ m3 |
混凝土结构 |
|
水塔支柱 |
350元/m3 |
砖石 |
800元/m3 |
钢筋混凝土 |
|
粉碎机 |
1000元/台 |
|
水桶 |
300元/只 |
|
铝合金窗 |
100元/㎡ |
2.生猪搬迁补助
类 别 |
补偿标准 |
能繁母猪 |
1000元/头 |
商品猪 |
120元/头 |
小猪 |
60元/头 |
根据已核定的存栏头数,没有生猪的,不予补偿 |
3.本方案未确定的其他设备设施(无法迁移),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设备成新给予补偿。水利、电力、通信、水塔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六、安置房地点及选房办法
1.安置地点为:大路吴家安置点。
2.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进贤县民和镇人民政府安置房优先分配办法》执行。被征收人应根据面积相近、就近成套搭配的原则,选购成套安置房。
3、安置房交付期限为12个月,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继续支付过渡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为止。
七、安置房产权登记
1.安置房在按规定补缴相关土地规费后,可正常申报商品房产权登记,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规缴纳。
2.安置房申报产权登记的,根据安置房登记面积,按当年度申报的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土地规费。
3.不动产登记的初次申报人应为被征收对象或其直系亲属。
4.安置房需上市交易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推荐,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优惠政策
1.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过渡期内被征收人子女上学可以在过渡居住地就近入学,享受正常入学待遇。
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每栋主建给予28000元奖励。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补偿原则上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
如被征收房屋或土地权属尚未确定的,由被征收人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产权;未申请确认产权的,签约后由征收部门对签约补偿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按协议发放补偿款。
十二、房屋拆除规定
房屋拆除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交房时,应保持房屋及附属物等基本完好,不得拆除房屋门窗,并与征收实施部门做好相关被征收资产交接工作。
十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进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