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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修订版)

时间: 2020-08-19 14:03 来源: JXX--2020-0008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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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五转”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进办字[2019]6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促进工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条款,为了明确申报程序、获奖条件、审核内容、奖励额度等方面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招大引强

       政策第一条:鼓励企业轻资产

       支持条件:经产业办评审通过,满足进入园区标准厂房条件并达到税收贡献率的工业企业。(具体条件由县经开区提出)

       支持标准:享受经开区关于标准厂房相关优惠政策,条件成熟后可按成本购买标准厂房作为企业资产。(购买成本计算方式由经开区提供)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购买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4、当年纳税税收证明及税票复印件。

       政策第二条: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支持条件:2018年以来新落户园区的企业,建成并投产1年以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并且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税收贡献率达到标准(现代服务业税收贡献率达到20万元/亩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贡献率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

       支持标准: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0.3%、0.5%、0.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投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购买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4、当年纳税税收证明及税票复印件。

       政策第三条: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支持条件:2019年落户并注册在我县的总部企业

       支持标准:

1)对新入驻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税收保持环比增长的基础上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2)对原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近三年纳税最高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

3)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申请材料:1、奖励申请书;2、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当年纳税税收证明及实际入库的税票复印件

       二、培育龙头企业

       政策第四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条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企业,增幅超过10%且税收有增长的企业。

       支持标准: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统计数据为依据)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证明

       政策第五条:鼓励企业贡献上台阶

       支持条件:1年度实际纳税额(扣除各项退税部分,下同)达到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3000万元(含)、3000-5000万元(含)、5000-10000万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突出贡献奖。

       支持标准:按以上条件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其法人代表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

2、设立税收增幅奖,对税收上千万以上企业同比增长30%以上部分按2%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纳税证明及实际入库的税票复印件

       政策第六条:鼓励企业上市

      (1)支持条件:在进贤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新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企业,下同)或从市外搬迁注册至我县落户的主板上市企业。

      支持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享受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2)支持条件:在我县上市(或上市企业整体转移至我县投产)的企业。

       支持标准:自当年起,对该上市企业近3年在我县的财政贡献量(剔除已享受部分),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

      (3)支持条件: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

       支持标准:除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对每挂牌一家,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4、上市证明材料

       三、扶持骨干企业

       政策第七条:支持企业技改扩建

       支持条件:本县注册、年纳税总额(不含抵扣)超过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县发改委或县科工局备案的技术改造或扩建项目,竣工投产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达到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入标准和税收贡献率的企业。

       支持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其新购置设备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设备技改扩建的,按租赁设备金额贷款利息的50%计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补贴。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购置设备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或设备租赁相关资料;4、当年纳税证明及实际入库的税票复印件;5、发改委或科工局备案书复印件

       政策第八条:鼓励企业上规模

       支持条件: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直报的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按其获批纳统直报后当月即时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家统计直报页面网上截屏打印报表

       政策第九条: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条件:现有企业增资扩产。2018年7月1日以后在不新增用地、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已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且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

       支持标准: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2、支持条件:停产企业、低效或因环保不达标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项目,税收率达到10万元/亩。

       支持标准: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扩建厂房及仓储场所等固定资产的支付发票(或期间厂房新办结的房产证)复印件

       政策第十条:鼓励县内企业协作配套

       支持条件:采购本县范围内非关联企业生产工业产品为本企业产品进行生产配套的县内工业企业。

       支持标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采购额1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给予双方企业产品采购金额5‰的补贴,单个企业可为多个企业配套,但单个企业全年补贴总和不超过其当年纳税地方受益部分的总额。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申报企业及配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采购配套产品发票复印件;4、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发票复印件

       政策第十一条:支持外向型工业企业

       支持条件:凡当年有出口业绩的工业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以省商务厅外贸核实数据为准)。

       支持标准:

       1)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工业企业,在其实际产生的税收国家没有及时兑现的情况下,按其实际发生额,从专项资金池中先行支付给企业,待退税资金完善手续后再补入专项资金池。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局核实的退税证明。

  1. 当年出口50万元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出口创汇100美元,奖励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务部门出具的出口额度证明。

       政策第十二条:鼓励企业股改

       支持条件: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

       支持标准: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确认完成股改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改相关证件复印件;4、股改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5市金融办对该企业拟上市资格认定批复。

       四、发展小微企业

       政策第十三条:鼓励创办工业企业

       支持条件: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工业企业(2018年1月1日后注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股东。

       支持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人的创业补贴,符合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予以优先申报,已获得相同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上缴社保金发票复印件

       政策第十四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支持条件:创业者创办工业企业需要贷款的(县人社局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

       支持标准: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实行全额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已获得相同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鼓励发展新经济、新动能

       政策第十五条:支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支持条件:在我县创办大健康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富硒食品深加工等领域内的新办工业企业。

       支持标准:2018年以来注册并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一个完整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发票金额的1%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复印件

       政策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发展新经济

       支持条件:工业企业发展两化融合,电子商务等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用于两化融合和电子商务的配套。

       支持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视同设备购置,纳入技改扩建范围予以支持。其他服务业企业发展共享经济,创办公共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享受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同等扶持政策。

1、对获得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 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对获得“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上云并正常应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关证书

       政策第十七条:鼓励发展绿色经济

       支持条件:医疗器械、钢构网架(装配式建筑)、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四大产业集群中购买节能、节水、环保等专用设备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支持标准:

1)按购买设备(一个完整年度内)发票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对获得清洁生产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4、清洁生产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鼓励科技创新

       政策第十八条:支持组建产业协会或产业联盟

       支持条件:在进贤县组建并按章程或规定正常开展活动的产业协会或产业联盟。

       支持标准:与县政府及下属部门(单位)互动,对产业发展取得较好效果的产业协会理事长单位或产业联盟牵头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关证书复印件

       政策第十九条:加大企业创新支持力度

       支持条件:开展科技创新被认定为制造业创新中心,新批复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江西省优秀新产品,产学研基地,新认定的国家、省工业设计中心等的企业,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支持标准:

1)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2)对新批复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100万元、3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

3)对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4)对获得江西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5)对被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优秀新产品并形成产业化、产业效益且在县域内排名前十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

6)对建立的产学研基地,实现了科研成果转化并取得新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省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上述相关证书复印件

       政策第二十条:科技型实体企业扶持

       支持条件:不占用我县土地,依法在我县新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实体企业(规模以上企业)。

       支持标准:按其在我县的财政贡献量,连续3年对该企业给予不高于贡献量50%的比例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纳税凭证复印件

       政策第二十一条:支持品牌创建

支持条件:获得“三品一标”中国名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支持标准:

1)对获得“三品一标”中国名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标或证书复印件

政策第二十二条:鼓励服务创新

       支持条件:园区将招商服务、企业服务、物业服务、融资服务等服务市场化,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资本围绕产业提供公共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

       支持标准: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平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服务平台或创业孵化基地证书

政策第二十三条:支持技术创新

支持条件:通过评审验收合格新设立的研发中心,年度新增研发设备投资。

       支持标准:

1)对新设立的研发中心、科研创新中心,按其新购置研发设备发票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年度新增研发设备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新购置研发设备发票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相关证书;3、购置研发设备发票重印件

        政策第二十四条: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支持条件:2019年以后首次被授予“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列入省培育的独角兽或瞪羚企业。

        支持标准:

  1. 首次被授予“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 对首次获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3. 列入省培育的独角兽或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关证书

        七、提升营商环境

        政策第二十五条:优化人才环境

        支持条件:引进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院士或同等人才,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协议(经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设立博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的单位主体。

        支持标准:

  • 人才社保缴纳由县政府每人每月分别补贴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
  • 设立博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的单位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关证书

       政策第二十八条: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支持条件:新认定的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平台。

       支持标准:

  1. 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集群公开服务重点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奖励资金来源:此奖励资金从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支持平台提高运营能力。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认定证书(奖牌)复印件

  • 优化要素资源配置

       政策第二十九条:支持企业融资增信

       支持条件:牵头发起设立贷款风险互助增信资金池,为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正常融资提供增信的行业协会。

       支持标准:按照出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必须进入风险准备金账户。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增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增信业务流水票据

       政策第三十条:鼓励风险投资

       支持条件:对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的产业基金机构。

       支持标准: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基金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变更通知书

       政策第三十一条:支持企业用工

       支持条件:与县域产业集群内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进行订单式培训的职业教育机构。

       支持标准:除享受相关政策外(同类奖励除外),根据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工人数,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类奖励按照就高不高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县域内企业职工子女可享受就近入读待遇。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培训纪录;3、劳动合同

       政策第三十二条:支持市场开拓

支持条件: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览会、展销会的外贸生产型企业(以省商务厅中小开系统申报的企业为准)。

支持标准: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摊位1万元人民币的摊位费补贴。

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书,2、省中小开系统申报文件,3、邀请函(复印件),4、摊位确认函(复印件),5合同(复印件),6、有关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复印件),7、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8、展位费发票复印件,9、企业参展图片。

       办理流程:

乡镇(或经开区)组织企业申报→“五转”办受理→分发相关职能部门初审→集中评审→政府网站公示→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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