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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2010-0203-2022-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进贤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3-02
名  称: 进贤县国有资产集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进府办发〔2022〕8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国有资产集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进贤县国有资产集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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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大做强投融资能力的实施方案》精神,参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资产〔2013〕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进贤县国有资产集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加强进贤县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目的是激活国有资产的潜在价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规模效益,规范国有资产的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集中管理、授权经营、市场运作、收益上缴”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集中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已将或即将把产权或经营权划转至进贤县全资国有公司(如:进贤创新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贤县城市建设投资建设发展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的国有资产。

第二章 集中经营国有资产的范围和监管、运营主体

第五条 集中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指房屋、土地及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经济实体、对外投资、股权等);(2)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或产权和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剩余净资产;(3)县属矿产资源采矿权和探矿权;(4)县属国有农、林、水资源;(5)政府投资建成的经营性项目资产;(6)财政性债权;(7)乡(镇)国有资产和乡(镇)政府已征用的土地;(8)无形资产和其他应划转的资产。

第六条 县政府委托县金融服务中心行使县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运营公司负责经营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办)授权的国有资产,并接受县国资办的监督。

第三章 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第七条 运营公司按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授权集中经营的国有资产,根据其不同的性质,不同类别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管理。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原则,县国资办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对全县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企业经营效率;企业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力、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自觉接受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运营公司派员进入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职务,全程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三)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剩余资产。对已完成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剩余净资产,由运营公司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别出租、出售、出让或实行目标管理,因特殊原因未划转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剩余资产,由原主管理部门暂时行使监管职责。

(四)财政性债权。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财政性债权,对与县财政有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由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人员上门收缴,拒不还款的,由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还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进行代扣代缴;对与县财政无缴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性债权,由县金融服务中心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追缴。

(五)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运营公司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原产权单位按分成享受收益权,县国资办履行监管职责。

1.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继续由原产权单位自用,原产权单位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2.对外出借或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资产,由原产权单位向县国资办提出申请,经国资办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3.对外出租的店面、商铺、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写字楼、场馆等由产权单位(运营公司)依规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依法公开招租,并及时足额收取租赁费。

4.闲置土地。根据土地的性质,分别采取出租、出让、置换或开发的方式进行经营。

5.办公用房。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标准,按照县政府要求,对清理出的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整合调剂,调换出的多余办公场所由运营公司依规运营。

(六)县属农林水资源。对国有水库或林场由运营公司公开出让农林水资源的使用权和开发权,或由运营公司实行委托经营,运营公司需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被委托单位进行目标考核。

(七)土地使用权。对划转至运营公司经营的国有土地以及受县政府委托由运营公司出资收储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土地进行依法依规公开出让。

(八)县属矿产资源采矿权和探矿权。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采矿权和探矿权的有偿出让。

(九)无形资产和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资质等;特许权经营权主要包括、商标特许使用权、产品特许经营权(如民用爆破品经营权)、运营模式经营权(如公交线路、广告经营权)。由运营公司会同县国资办等单位对无形资产和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进有公开拍卖、招租。

(十)政府投资建成的经营性项目资产,由运营公司采取直接或委托经营的办法进行经营。

(十一)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其他划转国有资产。由运营公司根据资产的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经营办法。

第八条 新划转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原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具有公正合理性的,原则上维持原协议;原产权管理单位已超前收取的租赁费,一次性向县财政缴清超前预收的租赁费,否则由县国资办报政府批准后县财政按其合同数额直接扣减单位拨款经费,直至扣清为止;对未经县政府同意,擅自借给外单位或个人的国有资产,由县国资办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原产权单位统一收回,重新由运营公司实行有偿经营。

第四章 资产处置方式、程序、权限

第九条 运营公司对授权集中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依照《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洪财资〔2019〕7号)中关于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一)运营公司对授权集中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出售、变卖、出让转让等资产处置行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户至运营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税、契税等税收收入,由县财政局将地方收益部分以支持运营公司做大做强的方式,及时足额拨付给运营公司。

(三)凡国有资产的出售、变卖、出让、转让等资产处置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由运营公司向国资办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书;

2)拟处置资产清单(含购买日期、原值、净值);

3)拟处置资产产权证原件;

4)近两年财务报表;

5)处置资产情况说明。

2.审批。国资办收到申请后,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核实、界定,按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准。

3.评估。运营公司对批准后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资办审核,国资办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

4.交易。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产权交易实施细则》,对须处置的资产统一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

5.产权变更。资产处置后,由交易双方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根据《产权交割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运营公司根据《产权交割书》调整有关账目。

(三)处置权限

1.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售、变卖、出让、转让等处置行为,由运营公司报国资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国有资产出告变卖、出让、转让等处置行为,由运营公司报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产投资、融资管理

第十条 对授权集中经营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实行资产抵押、资产质押、资产置换、房地产开发、出租入股、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展投融资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运营公司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融资计划,由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运营公司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抵押,资产质押开展融资或担保经营活动的;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资产置换、房地产开发、出资入股、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展投资经营的活动的,为降低资产经营风险,必须在进行资产投资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报告、提出资产投资方案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31号)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第六章 经营收益分配及业务费提取

第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店铺、宾馆、闲置房产、办公楼等出租收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收益分成的原则,先全额缴入运营公司账户,扣除相关税费后次月据实缴入县财政专户,再由财政按收益分成比例分配到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按照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实行分配。

(一)收益基数根据2021年12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际入库金额确定,即:经营性资产转为运营公司经营后,收益由运营公司上交县财政局安排使用。经批准由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按划入时核定的资产基数进行核减。

(二)全额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增值部分的分配。在运营公司剔除成本性开支后,增值部分在运营公司留存30%后,其余拨付至县财政局安排使用。

(三)差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增值部分的分配。在运营公司剔除成本性开支后,增值部分在运营公司留有20%后,其余拨付至县财政局安排使用。

(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增值部分的分配。在运营公司剔除成本性开支后,增值部分在运营公司留存10%后,其余拨付至县财政局安排使用。

相关成本性开支主要由测量费、评估费、代理费、维修费及税金等构成,由运营公司申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运营公司根据收入项目不同,管理成本费分别按以下比例提取:

(一)固定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提取比例2%;

(二)国有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提取比例2%;

(三)农林水资产运营收入提取比例3%;

(四)其他收入提取比例5%。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运营公司对集中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一)运营公司对集中经营的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加强管理,严禁流失。

(二)运营公司的资产经营活动情况应按月向县国资办报送相关报表,真实、全面地反映划转(过户、交易)后的国有资产集中经营管理的状况及经营成果。

(三)每年1月31日前由运营公司向县国资办提交上一年度国有资产集中经营管理的财务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县国资办对集中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年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由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集中经营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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