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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900--2023-009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衙前乡 生成日期: 2023-12-28
    名  称: (政策解读)【学习交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注意事项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学习交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注意事项

    (政策解读)【学习交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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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询问笔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核实材料,依法向有关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公民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一份好的调查询问笔录,既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又是执法者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直接体现。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笔录制作不规范程序不合法造成的行政处罚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甚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例子不胜枚举。

    因此,认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于及时、准确、合法查处违法案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调查前,调查人员应当认真审阅与案件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需查明问题,制作询问提纲,使询问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如是重大复杂案件,执法人员要先召开准备会,确定询问人、记录人、询问内容、案件切入点等,拟出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

    同时,对被询问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    

    对已掌握的物证(如现场照片、音频视频资料等)应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出示,掌握询问主动权。          

    二、调查询问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也就是说,调查询问笔录一经做成,就成为行政机关裁决案件乃至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因此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1、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一人询问,一人作记录。

    2、调查开始前,调查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和主要调查内容,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如实回答、隐匿违法行为或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未成年人.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询问聋、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为其配备翻译。

    4、调查人员不得向被调查人透露案情,不能表示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不能引导、暗示被询问人的陈述方向,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套取被调查人笔录。    

    5、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意保密。

    6、调查结束,调查人员应将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当场宣读。

    被调查人无异议后,让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

    被调查人认为笔录有漏记、差记。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调查人加按指印。

    被调查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章确认。

    在文书末尾,应当让被调查人书写“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

    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事由,并邀请见证人签章注明。

    7、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最后分别签名。         

    三、制作笔录的具体要求

    1、笔录应采用问答形式。内容要真实、准确、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询问当事人既要记录其违法的供述,也要记录其没有违法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辩解,供述与辩解存在矛盾时,要及时查清,并把询问与查证结合起来。

    对存在疑问的内容,必要时可重复提问,以便让记录人员记录清楚。    

    2、记录要详略得当。

    记录应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掌握好详记略记两种方法,重点要详记。

    次要的略记。

    与案情无关的不记。

    3、应如实记录,不失原意。

    被调查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或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反驳等情况都要如实记录在案,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4、对被调查人或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调查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5、字迹要清楚、文字要规范、文面要清洁。

    特别要注意,因书写错误需要对笔录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不能直接在原处修改或将须修改处涂黑再其上方或下方修改。

    6、调查询问的全部过程,均应在调查笔录中有体现。比如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等。同时,调查人员必须在每页分别签字,不得代签。              

    四、调查询问的几点技巧

    1、因人制宜,因地制宜,随机应变。

    比如面对法律意识淡薄者或者在较容易引起争执的环境中,调查人员就要冷静判断,心中不乱,避免激化矛盾。

    询问时,不要过于遵循固定程序,以谈话的方式进行沟通,以便得到当事人认同。

    由浅入深,最终拿到想要的证据。

    但是,不管是因人制宜,还是因地制宜,都要掌握好尺度,不要让对方感到执法者底气不足,否则下一步工作将很难进行。

    2、对调查询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应对被调查人拒签等情况发生。

    如果事先预见到被调查人可能不配合调查,可采用隐蔽录音或录像方式记录整个调查询问过程。

    有些同志可能会认为此证据经不起法庭认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

    对此,只有既属于偷拍偷录、同时又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才是非法证据。

    如果视听资料本身无疑点(即没有伪造、没有经过剪辑加工),又没有违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加上其它相关证据佐证,即使属于偷拍偷录,也是完全合法有效。    

    3、善于运用各种技巧,掌握被询问者心理动态。

    如被询问人的回答与调查人掌握的其他证据不符时,调查人员可将话题引开或询问其他有关事项,待被询问人思想松懈时,再用其他方式问同一问题,可能会得到前后不一致的回答,再做进一步调查便可得知事实真相。

    比如:

    想了解未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持续时间,可以问“运输建筑垃圾多长时间了?”回答:

    “三天”过一段时间再问:“现在飞土一车多少?”“1000。”“上个月呢?”“1200。”

    4、切忌轻易下结论。对于有疑问的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了解的情况,都应当询问。

    即使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也要明知故问,让被询问人亲口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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