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进贤县消防救援大队 填报时间:2022年5月23日 | ||||||||||
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大队公示时间 |
1 | 进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4号 | 过失引起火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胡某某 | 胡某某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 进贤县消防救援大队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 用,并于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
2022年5月23日 |
注:1、表中涉及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2、如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处罚对象名称栏内填写“(经营者姓氏)+场所名称”,如“(刘某)好又多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名称栏填写“/”;3、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并于每月25号前将公示统计表上报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