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注册登记运力车辆,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原许可机构可以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经核查,江西星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市朝安消防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祥云包装有限公司取得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注册登记运力车辆。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现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江西星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市朝安消防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祥云包装有限公司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公告期为30日。
请江西星辉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市朝安消防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祥云包装有限公司在公告期内主动到进贤县交通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满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对其所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如对本注销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期满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