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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2280-0205-2021-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1-12-31
名  称: 江西省人民政府调整赋予乡镇(街道)生态环境领域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调整赋予乡镇(街道)生态环境领域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政策解读

江西省人民政府调整赋予乡镇(街道)生态环境领域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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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调整赋予乡镇(街道)生态环境领域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政策解读

一、此次乡镇(街道)赋权调整在生态环境领域有何变化?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功能,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衔接落实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精神,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对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进行调整,其中生态环境领域新增2项赋权事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对养殖场(养猪场、养鸡场)污染的处罚;修改1项赋权事项:对违反排放污染物有关规定的处罚修改为对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侧、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

二、调整后的3项赋权实施过程中,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养殖场(养猪场、养鸡场)污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条等。

(三)对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侧、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三、乡镇(街道)如何履行赋权事项?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对照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认领赋权事项,指导县直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乡镇(街道)要编制承接事项目录报所属县级政府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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