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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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010-0205-2023-00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4-02
    名  称: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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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劳保福利和公费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医保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2年,省政府对省级机关事业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同年,我县为保障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待遇,结合本县财力,率先在全市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从2013年1月起,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2014年6月,市政府对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各县区参照执行。随后,南昌市各县区相继按照市政府洪府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对公费医疗制度按省市模式进行了改革。这样,只剩下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偏低。随着干部交流力度的加大,对交流任用干部的医保关系接续也产生一定的影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尤其是退休人员要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呼声较高。

    二、政策的要点简介

    (一)遵循的原则:

    1.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

    3.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二)实施范围:

    1.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2.县直、乡镇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基金筹集:

    单位按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月缴费工资的7%和退休人员月退休费2%的比例缴纳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及支付:

    在职人员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4%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费为基数,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8%划入。

    个人账户可用于门诊、药店购药自付费用及住院的空调费、急救的急救车等费用。

    (五)统筹基金及支付:

    划拨个人账户后的剩余基金划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

    1.门诊慢性病待遇:对Ⅰ类19种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除去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费用,由补充保险统筹基金按95%比例支付。对Ⅱ类21种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统一由补充保险基金按95%比例支付。

    2.住院待遇:对经基本医保按政策规定支付后剩余的自付费用,按厅级100%、县处级98%、科级及以下96%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在同职级基础上提高2%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对实际床位费与基本医保标准之间的差额,按厅级55元/天、县级35元/天、科级及以下20元/天给予报销。针对基本医保目录内限价材料按基本医保报销后超出部分,在职按80%、退休按85%的比例支付。

    (六)基金监管:

    1.财政局设立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县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支出户,用于补充医保费用支付。

    2.财政、审计、医保、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管。

    (七)部门职责:

    1.医疗保障局制订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等。

    2.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补充医保费的征缴。

    3.财政局负责出台具体经费的补助办法、补充医保费的审批拨付及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等。

    4.县委编办负责核定经办机构的编制。

    5.宣传部、组织部、卫健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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