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第628号令)、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昌市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和《进贤县全面推进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2018年10月1日以来,全县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和绿色殡葬,遏制“三沿六区乱埋乱葬现象,加快我县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
为促进殡葬改革,规范全县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江西省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赣民字﹝2012﹞104号)文件精神,根据《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推动我县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确保我县殡葬改革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县实际,需要我县制定《进贤县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并根据文件内容落实我县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任务。
二、起草过程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江西省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赣民字﹝2012﹞104号)和《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文件精神,县民政局草拟了《进贤县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6月29日挂进贤县党政信息平台,征求21个乡镇和3个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对该“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进贤县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三、意见和建议
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司法局4个部门和21个乡镇政府的意见建议。
四、“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七章、三十六条内容,文件的制定、出台,有利于我县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和绿色殡葬,加快我县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五、需要明确事项
该“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严禁在”三沿六区“范围内建设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第11条严禁超标准超面积建设,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统一、规格大小、质量和颜色统一。第20条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标准收取管理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定价,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收取20年墓地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看护人员工资、清扫卫生、墓地设备修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