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前坊镇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进贤县前坊镇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实际,编制《进贤县前坊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于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政府信息公开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

1、前坊镇人民政府工作动态;

2、前坊镇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信息;

3、前坊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4、前坊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前坊镇人民政府部门预决算;

6、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7、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进贤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jxx.nc.gov.cn)。

2.前坊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花园前坊)。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政府机关受理机构为前坊镇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昌市进贤县前坊镇党政办(南昌市进贤县前坊镇前坊大道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1-85486101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素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做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