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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2〕A--002号

时间: 2022-11-27 16:32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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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行政罚决定书

                                            

                                      进环罚决〔2022A--002

江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

法人代表:某某

联系电话:139070*****

地址:进贤县*******高新产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0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一)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步骤完成,或在规定时限内,验收未通过的。(二)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联网验收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三)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后未按时报备或报备信息比完整的。(四)其他应联网自动监测设备而未联网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局于202211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环罚告〔2022〕A--003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规[2017]15号文细化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细化为:1、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2万——5万元罚款;2、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5万——10万元罚款;3、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或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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