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需承担民事责任的除外)。《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5、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遮阳棚等设施,破残或者污损逾期未整修、清理或者拆除(《南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6、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活动(《南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7、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上(《南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8、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南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