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以下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机构地址 |
法人姓名/主要负责人 |
注销原因 |
1 |
进贤县看守所医务室 |
078536012415 |
进贤县罗溪镇看守所 |
万杰/张晓纲 |
医疗机构自主申请注销 |
进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