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江西中选结果第二年度采购周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赣集采办字〔2022〕4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赣医保发〔2019〕18号)、《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结果第二年度采购周期的通知》(洪医保发〔2022〕18号)等要求,现就我县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结果第二年度采购周期及分解年度约定采购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年度采购周期中选结果(附件1),采购周期届满的中选药品按照《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江西中选药品协议期满后过渡期采购工作的通知》(赣集采办字〔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年度采购周期为: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 19日。
二、市级采购联盟年度约定采购量已分解至各县(区)及各市直(市管)公立医疗机构(附件2),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并按国家规定比例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做好中选药品的采购和配备工作,确保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中选药品。同时,医疗机构应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合理采购和使用非中选药品,不应“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
三、县医疗保障局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本级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各医疗机构(附件3),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对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加强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年度中选结果
2.各县(区)及市直(市管)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年度
约定采购量
3.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年度约定采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