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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2021-05-12 12:12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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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第5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加强项目用地约束,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9〕5号)及《江西省“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赣节地增效办发〔2019〕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精神,结合进贤县实际,现就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进贤县范围内工业项目采取“标准地”模式供地的适用本方案。

二、供地原则

凡新引进落户进贤县需供地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一律按进贤县《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实施方案》,节约集约安排用地,具体供地模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进贤县已落户企业主体投资的工业项目,原则上采取“标准地”模式供地,具体操作办法按《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和本方案执行。

2.进贤县已落户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主体投资的工业项目,原则上采取“标准地”模式供地,具体操作办法按《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和本方案执行。

需分割产权的特色产业项目,可采取原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但须在达到相应投资、建设、税收等要求约定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产权分割。

三、责任分工

对照《工作指引》中“标准地”工作的各流程环节,对进贤县实施“标准地”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区域评估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完成园区内出让土地区域节能分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形成“多评合一”的综合评价结果。

(牵头单位: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2.标准制订。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江西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根据进贤县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分、区域环评以及区域评估要求,提出符合进贤县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建设、能耗、排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上述进贤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相关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环评、项目准入等要求,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排放、亩均税收等具体标准。

(牵头单位: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局 、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3.按标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进贤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及有关媒体发布工业项目“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协议签订。土地招拍挂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签订《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督促企业按要求签订《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并完成公示。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5.审批服务。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同时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

(牵头单位: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科工信局、县行政审批局)

6.按标施建。项目开工后,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牵头单位: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7.对标验收。项目竣工后,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进行对标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

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项目通过达产复核的,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牵头单位: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8.全过程监督管理。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联合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标准地”性质不变。

(牵头单位: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局)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是在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县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助推我县改革创新,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合理制定相关指标,高度重视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实施,切实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要求。

二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责任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相关职责,主动抓好日常监管,确保“标准地”受让主体按承诺事项履约到位。

三要完善方案、狠抓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分工,狠抓工业“标准地”出让制度的落实,对“标准地”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加强政策宣传和正确舆情引导,及时总结提炼,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

1.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2.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

3.进贤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体系

附件1

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方: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方:(受让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协议项下宗地坐落: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备注: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定)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备注: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定)

第四条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备注: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核定)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备注: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核定)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备注: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核定)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备注: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核定)

(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人民币大写     吨标煤/万元(小写    吨标煤/万元);(备注: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核定)

(五)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备注: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核定)

(六)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其他指标                               。(备注:由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核定)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其他                                          。

第七条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第九条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经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同意,乙方可以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或其指定平台公司、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六章   指标复核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按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竣工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达产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达产验收不予通过并赔偿违约金。

(一)本协议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未完成比例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

(二)本协议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违约金。

(三)本协议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三)、(四)、(五)、(六)项和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详尽规定的内容,涉及土地出让相关的事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仅对采用“标准地”模式供地的工业项目相关指标进行约定,若涉及土地、环保、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本协议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             (签字)年  月  日

附件2

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本企业与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3.严格遵守《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宜,以《进贤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年  月  日

附件3

进贤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标性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名称

指导性指标或要求

指标标准

核定单位

验收审核

牵头单位

1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前三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须不低于300万元/亩(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不低于300万元/亩)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

亩均税收

(万元/亩)

正式投产后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第一年度须达到6万元/亩,第二年度须达到8万元/亩,第三年度及以后年度须达到10万元/亩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县税务局、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科工信局、发改委

3

开工时间

缴清土地出让金10个工作日内交地,土地交付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4

竣工时间

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

县自然资源局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5

达产时间

须在投产后两年内达产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6

容积率

须不低于1.0(其中食品、医药医器、无需建设桁架设备的项目不低于1.0)

县住建局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7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参照《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8

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吨/万元)

参照《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9

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参照《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江西进贤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南昌高新区进贤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注:上述指标为指导性指标,具体新增工业项目出让地块的指标标准,由县商务局根据招商洽谈情况在项目投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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