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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21-05-06 10:56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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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政府成立了进贤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进贤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试行)》、《进贤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试行)》、《进贤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试行)》、《进贤县重要政策解读制度(试行)》、《进贤县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规定》等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进贤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志文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吴克清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王建春  县政府办主任

成      员:朱兴建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爱民  县编办主任科员

            洪  波  县信息中心主任

            吴志安  县工信委主任科员

            周  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车小飞  县委保密局副局长

            付洪波  县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青华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文逸贤  县财政局副局长

            梅冬娇  县住建局副局长

            陈  瑜  县国土局副局长

            朱发明  县环保局副局长

            艾小洋  县交通局副局长

            胡小江  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

            夏志伟  县教科体局副局长

            陶国安  县文广局副主任科员

            曾华林  县扶贫办主任

            赵国清  县市管局副局长

            陈旭东  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

            黄运发  县金融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王清华同志兼任,县政府办综合科洪帅同志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协调各单位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定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分工方案并督促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机制,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按分工推进所负责的工作。



进贤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乡镇政府、县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承办,统一保存、统一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息发布单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报请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决定,是否发布。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政府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贤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县直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县国有集体企业等经济实体经营、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情况;

    (九)其他需重点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救灾、征兵工作、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农民负担等情况;

(三)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审计情况;

(四)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其他需重点公开的信息



进贤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乡镇政府、县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七条 县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县本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具体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受理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公开权利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公开权利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对阅读有困难的或者视听障碍的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贤县重要政策解读制度(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建立重要政策解读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解读;各单位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的知晓、理解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各单位在报送拟制政府重要政策文件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县政府办公室在呈送领导审签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解读方案也一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解读方案一经审定,各单位要抓紧组织编写解读材料,并于文件公开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应送县法制办审查。

三、创新解读形式。政策解读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单位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建立解读队伍。各单位要根据公众需要,安排专人负责政策解读,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政策起草的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平台,县信息中心要抓紧开设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进贤县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效,推进县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进贤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征地拆迁等民生事项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采用民意调查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由拟定该决策方案草案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决策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由其中一个单位组织。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可以采取网络普遍调查、短信随机调查、召开座谈会和特定人群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民意调查情况作为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民意调查报告。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说明民意调查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提请县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民意调查报告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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