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应急管理

关于印发《小型服装厂规范整治标准》的通告

时间: 2021-11-12 15:22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小型服装厂经营者:

为规范小型服装加工厂在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管理,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实现“取缔一批、规范一批、集中安置一批”的工作目标,现将取缔、整治等相关标准通告如下:

一、取缔标准

1、服装加工厂开设在城区范围内地下室、半地下室(停车场、设备用房)进行服装加工作业的企业;

2、服装加工厂开设在居民楼内,含楼下开设服装加工厂、楼上住人;

3、野蛮装修破坏了承重墙和承重梁的。

上述标准中符合一条即视为符合取缔标准

二、整改标准

1、设置在沿街商业服务网点的服装加工店每一个防火单元不应超过200平米,且每一个防火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严禁设置厨房和住宿;

②严禁电动车充电;

③电气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

④每一个防火单元均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宜向两个不同疏散方向设置,且两个出口距离应该大约5米。

⑤每个网点内应留有供人员宽度大于1.4米的通道且与安全出口连接。

⑥应配备4具5kg的干粉灭火器,或8具4kg的干粉灭火器;

⑦不宜设置夹层,已经设置了夹层的应拆除相关电器线路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其他致灾因素。

2、两个以上相邻防火单元组合的服装加工企业,总面积超过300平米,除满足第3点要求外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每一个防火单位应设置2个室内消火栓和软管卷盘,设置了室内消火栓的场所灭火器的数量可以减少10%,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的企业灭火器可按规定减少50%。

3、规模超过3个以上防火单元组合的服装加工企业不应与居民楼上、下、左、右毗邻。鼓励尽量搬迁到工业厂房内进行生产经营,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软管卷盘。

4、规模单层超过1500平米或总面积超过3000平米的服装加工企业必须搬迁至工业园区内,按照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

三、相关要求

1、属于取缔标准范围的企业,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完成撤离工作。

2、可通过整改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应在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3、凡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撤离、搬迁和整改的企业,县应急、县消防、县城市社区、县城管、县市管等部门将联合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对擅自撕毁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进贤县应急管理局 进贤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进贤县消防救援大队

进贤县城镇管理局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