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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280--2025-00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5-28
    名  称: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决〔2025〕(进贤)F-002号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决〔2025〕(进贤)F-002号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决〔2025〕(进贤)F-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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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南昌市浩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B******

    地址/住址:进贤县温圳镇联里村委会

    我局于20253 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审批与服务股《建设项目联审会签征求意见单》南昌市浩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型合成树脂瓦生产项目后,2025年3月31日;13点49分对南昌市浩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租用南昌市纤云无纺制品有限公司3号楼厂房作为生产场所,生产面积约有2700平方米,生产设备已进厂(包括:混料机、螺杆共挤、成型机等),并已搭建完成,但是设备未通电,也无工人作业。企业未提供环保审批手续。

    南昌市浩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型合成树脂瓦生产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建设项目联审会签征求意见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3月31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南昌市浩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新型合成树脂瓦生产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9月30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情况。

    4.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31日提取,王某某提供,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个人身份信息。

    5.《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证复印件,2025年3月31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整、规模等信息。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进贤)F-002号,2025年4月3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并于2025年4月3日直接送达,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权适用:《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已建成未投入使用,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A)%:2≤A<3处罚。

    处理处罚建议:综上述处理依据1、鉴于南昌市浩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直接负责人王爱华不属于行政机关类内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2、对南昌市浩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型合成树脂瓦生产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

    集体讨论结果: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经集体经讨论决定,1、同意对南昌市浩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直接负责人王某某不属于行政机关类内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2、同意对南昌市浩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型合成树脂瓦生产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

    事先(听证)告知情况: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进贤)F-002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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