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江西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E******
地址/住址:进贤县温圳产业园温创大道
我局于 2025年 3 月12 日、2025年 3 月28 日、2025年 4 月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江西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回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未获得环评审批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3月12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情况。
2.《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2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3.《企业生产部经理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2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环保工作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信息。
4.《进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2025年3月12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已获得项目备案手续,且证明该项目资本金3000万元。
5.《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3月12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生产部经理李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
6.《厂房租赁合同》2025年3月12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租赁厂房时间。
7.《原材料及生产设备运输付费记录》2025年3月12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原材料和设备进厂时间。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进贤)A-001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3月18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并于3月19日直接送达,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9.《现场复查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3月28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环保工作委托代理李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已停止生产。
10.《现场复查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4月9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环保工作委托代理李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机器设备数量和相关信息。
11.《情况说明》2025年4月21日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对进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资本金3000万元提出异议,并委托天利亿丰(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12.《资产评估报告》2025年4月21日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资产评估价值。
13.《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供电工程付款凭证》、《情况说明》2025年4月23日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安装变压器时间,且证明该公司生产时间未超过3个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裁量权适用: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七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细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未投入生产,处投资总额的3%-4%的罚款。
处理依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文: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一)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
处理处罚建议:综上述处理依据,鉴于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停止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该公司已停止生产,在检查、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及负责人积极配合,建议:1、鉴于企业在我局下达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生产,在调查过程中也积极配合,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建议对该公司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元整(¥30200)。2、鉴于该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直接负责人李某某不属于行政机关内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
集体讨论情况: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经集体经讨论决定,1、同意对江西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直接负责人李某某不属于行政机关类内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2、同意对江西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元整(¥30200)。
事先(听证)告知情况: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进贤)F-001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元整(¥302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