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247391******
地址/住址:进贤县大道
我局于 2025年3月13日上午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于2025年1月-2月未在南昌市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平台上传医疗废物入库信息;2、未按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其它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裁量权适用:《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十一)未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细化基准: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参照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细化标准进行裁量,医疗机构类别: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处罚幅度(A)/万:0.5≤A<0.7。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经集体经讨论决定对进贤民和镇云桥卫生医院涉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元整(¥6100)。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进贤)B-002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元整(¥61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