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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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280--2025-006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6-06
    名  称: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决〔2025〕(进贤)C-003号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决〔2025〕(进贤)C-003号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决〔2025〕(进贤)C-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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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7F******

    地址/住址:进贤县三阳集乡

    我厅(局)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 2025 年 3 月  13 日2025 年 4 月  1 日、2025 年 4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2.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分别于2025年3月12日、2025年3月13日、2025年4月1日由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王春波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2.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原件(洪环监字(2025)第WT012W号),2025年3月28日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证明该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水质化学需氧量含量为76㎎/L、氨氮含量35.2㎎/L、总磷含量3.93㎎/L。

    3.微信截图,证明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8日15时47分收到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关于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报告。

    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31日将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关于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复印件送达至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王某某签字确认。

    5.授权委托书,2025年3月12日由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王某某为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代表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6.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2日提取,证明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王某某个人身份信息。

    7.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3月12日由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王某某提供,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樊某某。

    8.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2日由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王某某提供,证明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个人身份信息。

    9.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2025年3月13日由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王某某提供,证明污水处理设施在2025年2月23日至2025年3月11日共17天的进水量为3681吨,平均每天216.5吨。

    10.污水处理设备销售合同复印件,2025年4月1日由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王某某提供,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7日和2022年10月17日两次与江西绿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了污水处理设备的销售合同,分两次购买和安装污水处理设备。证明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内的两套污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时间及处理规模。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证明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12.《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复印件,2025年4月2日由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王某某提供,合同自2023年3月10日起生效,期限一年,至2026年3月9日。证明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内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于2023年3月10日起投入运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证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4.《证明》,2025年3月31日由进贤县三阳集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南舍湖为军山湖湖汊,南舍湖水与军山湖水相通。

    15.军山湖范围矢量图截图,证明南舍湖属于军山湖湖汊,在军山湖范围内。

    16.《进贤县华东交大军山湖分校项目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纪要》(进项目办字【2022】2号)“进贤县华东交大军山湖分校项目建设工作调度会纪要”复印件,2025年4月2日由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王某某提供,证明参会单位和参会人员,会议明确关于污水排放问题: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实现达标排放,待三阳集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后,接入三阳集乡集镇污水处理系统。

    17.《南昌市军山湖保护条例》,证明军山湖的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地表水标准保护。

    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1.1,排入GB3838-2002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9.《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序号:25;事项名称: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责任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裁量权适用: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一章 水环境污染防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细化标准:二类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100吨以上不满300吨,超标幅度3倍以上(PH值 ≤ 2或PH值 ≥ 12.5),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罚幅度(A)/万30≤ A<35。

    裁量权适用: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一章 水环境污染防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一)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设置排污口。

    细化标准:限期内完成拆除,排污口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万8 ≤ A ≤ 10。

    (二)裁量基准

    1.针对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华东交通大学军山湖校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法行为,污染物类别:二类水污染日废水排放量:100 吨以上不满300 吨;超标幅度:3 倍以上(pH 值≤2或 pH 值 ≥ 12.5);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处罚幅度(A)/万:30 ≤A<35。

    2.针对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违规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排污口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万;8 ≤A ≤ 10。

    综上所述,鉴于我局对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进贤)C-003号)后,该公司积极整改。于2025年4月9日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536012400000038,并对违规设置的排污口进行了拆除。

    处理处罚建议:

    1.对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2.对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两个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

    集体讨论结果: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经集体经讨论决定,对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拟作出如下处罚:

    1.对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2.对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两个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

    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进贤)C-003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2.对江西福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两个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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