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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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010-0202-2025-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5-02-28
    名  称: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进府办发〔2025〕11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进府办发〔202511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7

    关于进一步完善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系列文件精神,全面精确实施《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自建房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庭院和围墙等用地。

    第四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建设是指村民经依法申请在农村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住宅类用房(包括附属用房)。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指导已赋权的乡镇(街道)查处有关宅基地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林业局负责村民建房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法办理村民建房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开展村民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组织编制推广使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组织乡村工匠培训和管理,负责农村房屋安全排查。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销售环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第十二条  县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核批准,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当充实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力量,完善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明确村协管员、网格员协助开展村民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通过村民理事会的形式发挥民主议事功能,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进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  规划、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山荒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第十六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必须留出通道等必要的空间),建设规模控制在350平方米以内,层高不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超过十一米。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不得突破村庄规划范围审批村民建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不得在村庄规划范围外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照职责,协调落实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

    各乡镇(街道)应当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用地需求,并将年度新增村民建房用地计划详细信息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切实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第三章  审批、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循农户书面申请、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街道)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房办)受理审核、乡镇(街道)审批发证等程序。

    乡镇(街道)审批发证后,由乡镇(街道)向县主管部门备案。

    (一)农户书面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①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②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表2);③所申请宅基地位置的多角度照片(照片需有参照物,如拆旧建新需增加原有房屋或原宅基地位置图片);④户籍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首页及所有成员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⑤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出具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⑥其他材料(如建房设计图、矢量坐标宗地图、建筑工匠证明材料等)。

    (二)村小组讨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并将有关情况在本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①申请理由;②拟用地位置;③拟用地面积,包括主建、附属用房、庭院等分项面积;④拟建层数、总高度、总建筑面积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①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②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③是否征求了建房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将农户申请材料,会议记录、审查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农房办。

    (四)乡镇(街道)受理审核(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核)。乡镇(街道)农房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并现场核实,主要审核①农户申请条件;②建房位置;③面积、层数、高度;④规划、风貌;⑤地类;⑥公示;⑦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并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五)乡镇(街道)发证(7个工作日完成,需办理农转用的时间从农转用批复之日计算)。乡镇(街道)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村委会进行会议联审,联审通过的及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未审批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详细情况。乡镇(街道)应当在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六)建档备案: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及时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①户籍资料;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见附表3);⑤村民小组(或村民居委会)会议记录;⑥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公示资料(包括公示现场图片、公示内容等)⑦符合一户一宅证明材料;⑧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林地(湿地)备案文件;⑨农村建房地质环境条件现场勘察;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⑪农村宅基地批准书;⑫宗地图;⑬其他材料(如设计图、安全鉴定意见等)。

    备案要求:①以“户”为单位建立文档;②于宅基地批准书发放当月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③县农业农村局按月将汇总情况上报。

    第二十条  村民建房申请条件、审批规定和不予批准的有关情形按照本县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农房办承担本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应设立村民建房受理窗口,并在受理场所公示村民建房申请审批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公开办理时限及所需材料等内容,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县直派出单位要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服务管理,统筹安排宗地测量、红线图、图幅编号等服务项目,规范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村民建房需要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的,由乡镇(街道)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街道)一并发放。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在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时不得收取村民建房保证金(押金)。根据《南昌市清理违规收取农民建房保证金(押金)工作方案》洪农局发〔2024〕123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对2017年以来收取的村民建房保证金(押金)进行清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级组织(村小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阶段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建设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民建房建设规划的标准要求按照本县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审批后续管理,确保村民建房全过程管控到位。

    (一)开工放线。经个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农房办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现场钉桩放线,确定四址方位、拍摄影像资料,做好放线记录,发放公示牌并悬挂在施工现场,公示牌内容要详细清楚,与批准证件内容一致,公示牌范本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作(见附表4),同时公布施工设计图纸。

    (二)基础完工验线。乡镇(街道)农房办应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基础施工情况,对比影像资料,发现违规及时制止处理。

    (三)建设过程监管。乡镇(街道)巡查执法人员应高频次、全覆盖对在建房屋进行管控,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为人应当支持配合。村委会可以组织开展建房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建设和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建设完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申请验收,乡镇(街道)农房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实房屋建设是否符合依法审批的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及质量安全等情况,符合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表5)。村民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将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街道),方便村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乡镇(街道)、村、组动态巡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农房办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的动态巡查管理,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村委会干部(村级协管员)、村小组长(网格员)定期不定期负责驻村区域宅基地建房的日常巡查监管,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2020〕1号)的要求,交由乡镇(街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村民建房设计应当注重建筑质量安全,并符合本地相关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建设二层以上的村民建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乡村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村民建房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引导建房村民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签定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村民建房施工现场日常检查,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施工方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建房村民应当协助配合。鼓励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三十六条  村民建房产权人依法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县有关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依法对村民建房建设质量和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章  追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单位分管领导责任,并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一)各乡镇(街道)对村民建房管理履行属地责任不力,敷衍应对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造成监管失控或因违规审批农民建房造成非法占用宅基地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通报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履行查处职责,处置不力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未经乡镇(街道)审核通过,擅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对在村民建房审批、监督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表: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民建房公示牌范本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

    建筑高度

            米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真实有效;

    2.建房时不形成高陡切坡(切坡高度不大于10米,切坡坡度不大于 45 度),若形成中低切坡则按专业技术单位意见在建房前先对切坡实施护坡工程;

    3.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

    建筑高度

        m2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

    意见

    乡(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公示牌

    宅基地坐落位置图及设计图

    建房户

    电话

    户内人数

    建房类型

    批准用地

    面积

    (平方米)

    其中:主房房基面积:     平方米; 附属房房基面积

    :    平方米; 阳台、挑檐等投影占地面积:    平方

    米;庭院面积:    平方米;其他面积:      平方米

    建房层数

    建筑高度

    建设面积

    土地所

    有权人

    宗地地址

    四至

    东:                    ; 南:

    西:                    ; 北:

    开工时限

    年  月   日

    竣工时限

    年  月   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

    建筑工匠:

    监督举报电话:                 监督人: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 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 参照物的具体距离;办理 “农转用” 的新增宅基地须是带矢量坐标 的宗地图。

    乡镇(街道)


    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

    位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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