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府办发〔2025〕5号
关于印发《进贤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进贤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进贤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态资源,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林业经营主体开展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森林康养、湿地经营、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等非木质化利用的收益权利,是林地经营权的一种拓展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县林业局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林业局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四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依法、公开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进贤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县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县林业部门负责办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
第六条 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等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七条 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
(一)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
(二)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
(三)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
(四)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
(五)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
(六)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
(七)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
(八)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权量化到户的;
(九)其他林业相关经营收益的。
第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林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颁发一次经营收益权证;同一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经营收益权证;原则上登记面积不少于1亩,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第九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
(一)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二)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三)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四)所在林地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林业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经营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业经营收益权利限制、共有等应提示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权利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一)申请受理和资料审核。申请人向县林业局递交申请材料,县林业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重点审核权源是否合法、经营合同是否规范、权利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
(二)现场核查。县林业局对申请人申请所涉林地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该林地的权属情况及林业实际经营状况。例如所涉林地的坐落、四至、面积、实际经营情况等,是否存在经营合同纠纷、改变经营类型、流转及所在林地发生林木采伐、征占用等与林业经营合同不一致的情形。涉及集体林权的需联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一同开展现场调查。县林业局现场核查后需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三)审核和备案。现场核查报告显示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申请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要求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同意意见,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备案意见后,县林业局将申请材料以及审核、备案意见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登记缮证。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林业局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五)档案管理。县林业局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将申请资料、现场核查报告、审核意见、备案意见等统一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县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经营方式为股份、托管、合作、租赁等流转类型;经营内容登记具体经营的品种、业态等。
第十五条 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合作、入股等林业经营合同、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会议决议。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的,还需要提供政府批文或国资部门审批意见、合同等。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县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变更):
(一)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二)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三)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收益权的;
(二)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收益权发生转移的;
(八)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
(一)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二)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四)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收益权消灭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三)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县林业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县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收益权证主要信息;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二十四条 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县林业局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林业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局应当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第二十六条 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县林业局的更正章。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县林业部门不得受理该权利人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为贰年,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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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府办发〔202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