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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320--2025-001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5-04-22
    名  称: 统计数据发布、提供和使用制度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统计数据发布、提供和使用制度

    统计数据发布、提供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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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数据发布、提供和使用制度

    为规范统计数据发布、提供和使用工作,保证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以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数据发布、提供和使用工作的原则。统计数据发布、提供和使用由县统计局综合股负责统一管理,各专业不得对外提供非本专业数据,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条 统计数据资料内容。包括统计年鉴、统计公报、年度统计资料、月度统计资料、各类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统计调查分析报告、统计信息、统计监测评价、专题调研报告、课题研究等文字资料,数据资料卡片、图表、计算机文本等数据资料。

    第三条重要统计数据认定制度。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在上级统计部门、调查队未认定反馈之前,县统计局不予对外发布、提供和使用,更不能提供和发布相关预计数据。

    第四条  统计数据发布程序。统计数据由县统计局综合股负责统一对外发布,其他股室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发布方式包括《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统计产品及政务网等网络渠道。由综合股确定统计数据资料的编制时间、内容、要求、方式等,并及时做好编制和发布工作。统计数据资料发布前须通过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局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各乡镇、街办、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在宣传报道中需要使用统计数据的,必须以县统计局正式反馈或正式公布的数据为准,并注明出处;如确需县统计局单独提供的数据,应以函询方式并说明用途。

    第五条  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程序。县统计局综合股牵头负责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工作。已经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可以当面或电话直接答复,或告知其通过公开发布数据的网站及统计产品查询;尚未对外发布的统计数据,由相关业务股室加工整理核对无误后,需报综合股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需盖章的重要数据和重大用途数据,需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六条 统计数据对内提供程序。凡各股室向综合股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统计报表一致,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供。月度期间,各股室每月完成统计报表后,及时提供给综合股相关数据,便于预测预警分析;经市局评估反馈后及时将反馈数据再次提供给综合核算股,并在反馈后2日内提供相关指标简要分析。季度期间,各股室需要在指标反馈后2日内向综合股提供进度分析和典型材料等,以便做好季度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年度期间,各股室需要认真整理汇总统计数据,以便综合核算股对外发布《统计公报》、编制《统计年鉴》等用途。凡是统一对外发布的统计资料,在发布之前,综合股在整理完成后在充分征求各股室意见建议方可发布。

    第七条 发布统计数据保密制度。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杜绝发生失密、泄密行为。发布统计数据资料,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调查资料不得泄露、对外发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确需公开宣传的,必须经调查对象书面同意并报县统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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