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贤县市场监管局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
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张公分局查处“进贤县张公小张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张公分局在进贤县张公小张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营业场所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同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公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
进贤县市场监管局钟陵分局查处“池溪乡文勇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3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钟陵分局在对池溪乡文勇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营业场所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同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钟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民和分局查处“进贤县菜园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民和分局在对进贤县菜园子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营业场所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同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公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