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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940--2024-013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文港镇 生成日期: 2024-02-07
    名  称: 文港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文港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文港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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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网络征集、听证座谈、咨询协商、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第六条 通过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在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听证座谈、咨询协商过程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建议,应当逐条收集、记录、分析,并最终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八条 通过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决策依据、草案解读或起草说明、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或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务公开专区、村(居)务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文港镇党政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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