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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120-0205-2024-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4-30
    名  称: 【文字解读】《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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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因原《进贤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进府办发〔2022〕32号)文件内容有较多内容不适合新政策规定,建议废止,现决定重新制订《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1.根据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项目工程预决算建安投资费在400万元以上的报县财政局预、决算评审;400万元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依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评审,按规定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批复拨付工程款。

    2.决算评审根据《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安费用送审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格及预备费之和(并划定了本办法实施前、后立项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送决算评审的时间节点)。

    3.所有预、决算评审项目全部纳入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

    4.评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

    5.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建〔2022〕183号)文件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二、制定依据

    1.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2022〕35号)。

    2.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洪府发〔2022〕7号)。

    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0〕160号)。

    三、新旧政策差异

    序号

    文件差异点

    进贤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旧)

    进贤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新)

    1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方式:建安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依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评审,按规定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批复拨付工程款。

    第二章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方式(一):建安投资额在4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依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评审,评审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批复拨付工程款。

    2

    第九条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应具备条件(二)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项目,送审金额达到中标合同价款120%以上的,需项目主管单位向县政府行文报告,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决算评审程序。

    第三章第八条(三)决算评审应具备的条件:2.本办法实施前立项批复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建安工程费用决算送审金额按当时的文件政策执行。

    3.本办法实施后立项批复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决算建安工程费用送审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中标合同价及预备费之和。

    3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基本程序:决算评审(五)财政部门经预审合格后,受理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并向社会第三方机构委托评审任务。

    第三章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政策性、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所有预、决算工程造价评审项目全部纳入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并随机抽取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下达委托书、资料审查、现场踏勘、项目审核,出具预、决算工程造价评审结果。

    4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评审费的付原则:(一)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上限不超过文件规定的70%。

    (二)评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在招标文件或合同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费用标准和支付

    (一)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办发〔2020〕160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上限不超过文件规定的 70%。

    (二)评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

    (三)项目评审备案时,如发现新的核减金额,并经过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中介机构及所涉及的施工单位确认,相关项目评审的核减付费应按评审初始核减金额占评审最终核减金额的比例支付。

    (四)经复核考核、审计或巡视中发现“总造价”误差率超过3%以上的,如尚未支付评审费用,将不予支付;已支付评审费用的,评审中介机构应主动配合退还项目全部评审费用。

    5

    第十一条(四)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款支付进度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出合同价的70%

    第四章第十二条(四):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文件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6

    第十二条(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将其列入黑名单,终止评审业务资格,并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投资评审业务:1.与被审核单位串通舞弊的;2.利用审核工作从被审核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3.隐瞒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4.将审核情况、结果用于与审核事项无关事项的;5.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6.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7.拒绝接受财政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的;8.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任务的;9.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通报其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中介评审机构监督管理

    (一)建立合理的业务屏蔽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介机构,一年内不得参加业务委托: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任务;

    2.使用未在县财政局登记技术人员参与评审项目;

    3.备案人员在接到通知未能在24小时内响应;

    4.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评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

    5.项目考核分低于80分;

    6.被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诚信(信用)不良记录。

    7.对于评审过程中被屏蔽的评审中介机构,其受委托的未审结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并由县财政局予以收回并重新委托,造成损失的由评审中介机构承担。

    (二)评审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因工作失误、延误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实施等严重后果的,三年内不得参加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将评审项目私自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未经进贤县财政局许可,私下擅自接受资料,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3.利用评审工作从项目有关各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5.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6.一年内决算项目经审计审核,“总造价复核”误差率超过3%三次以上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部门:进贤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0791-8562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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