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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120-0205-2025-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4-14
    名  称: 【文字解读】《进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进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文字解读】《进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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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起草了《进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办法》起草的目的是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

    1.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2.县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起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审议并落实整改。

    3.单位每年的国有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

    4.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出租、出借等方式。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各单位应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办法,建立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7.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制定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

    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洪财资〔2019〕7号)

    5.《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洪财资〔2024〕13号)

    三、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部门:进贤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0791-8566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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