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起草了《进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政策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制定《进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益。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机关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制定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
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洪财资〔2019〕7号)
5.《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洪财资〔2024〕13号)
三、主要内容
《进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九章七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资产配置。主要明确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条件及程序。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其他原因导致确需新增配置的。
单位每年的国有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批:(一)单位要做好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前期准备工作;(二)单位编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三)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四)县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年度资产配置预算;(五)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部分:资产使用。主要界定了不同性质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权限。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出租、出借等方式。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资产日常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应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部分:资产处置。主要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方式、原则、程序和收入管理要求。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一)申报;(二)评估;(三)审批;(四)资产处置;(五)账务处理。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咨询服务电话:0791-85664456
咨询服务地址:进贤县行政新区政府大楼一楼106室
咨询服务人:邓婷玉
咨询服务机构:进贤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运营评价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