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进贤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目的
全面构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农村宅基地(建房)规范有序,农村建房体量、风貌管控有效,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有力。
三、主要内容
1.规划用地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村民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不得突破村庄规划审批村民建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不得在村庄规划区域外办理农用地转用。二是明确宅基地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和层高的标准要求。三是明确了村民建房建设规划继续执行本县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2.审批服务管理方面:一是明确村民建房应当遵循农户书面申请、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街道)部门受理审核、乡镇(街道)政府审批发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等申报审批程序规则。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房办)承担村民建房管理职责。三是明确乡镇(街道)统筹农用地转用服务管理,规定农民建房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四是明确《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一并发放。
3.建设施工监管方面:一是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加强审批后续管理,严格履行开工放线、基础验线、建设过程监管、完工验收“四到场”全链条监管。二是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行为的动态监管,全面扼制农村村民违规搭建,擅自改建、扩建、翻建、新建围墙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4.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建设工匠的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二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施工方和建房村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责任。三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等保险。四是明确建房产权人、施工方、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和个人应分担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五是明确乡镇(街道)负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负监督指导的责任。
5.责任追究方面:一是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及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二是明确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责任。三是明确公职人员在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建房权利人建房行为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咨询机构:进贤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吴进辉
咨询电话:0791-85662812
咨询地址:进贤县东门桥头进贤县农业农村局4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