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教基厅函〔2025〕5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基字〔2025〕8号)、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洪教义教字〔2025〕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贯彻“双减”工作要求,规范招生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入学权益,着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按划定的招生地段范围、乡镇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确保适龄儿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按照有关政策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坚持阳光透明招生原则
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三)坚持公办民办同步原则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实行公办民办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生源。
(四)坚持班额容量管理原则
坚持班额容量管理原则。严格控制班额容量,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有超大班额,起始年级一律不得新增大班额。
三、招生入学办法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信息采集和学位信息分配均通过昌通码公众端教育服务专区“智慧入学平台”(以下简称为“入学平台”)进行,信息采集时间安排:6月30日—7月4日(小升初)、7月7日—7月11日(幼升小)。农村小学、初中新生按照属地原则同步开始线下报名。
(一) 公办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
1.小学年龄要求:2019年8月31日(含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上一年度因特殊原因办理缓学手续,本年度需要正常入学的,应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2.初中入学要求:学生应为2025届小学毕业生,学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有小学学籍且为“小学毕业”状态。无小学学籍或未毕业的学生无法录取初中学校并建立初中学籍。
3.招生依据: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根据适龄儿童户口及家庭房产作为入学依据,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依据。
4.学生信息采集: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入学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及入学审核需提取及核验的信息为适龄小学新生、小学毕业生家庭户籍信息、合法常住固定住所等相关信息。信息采集一经确认提交,不得再作修改。采集确认后的原始信息报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体局纪检监察组存档。
5.学区生源及其类别认定:城区各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按照划分的学区范围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如果学区范围内学生数量未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全部接收。如果学区范围内学生数量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按入学类别顺序接收学生。
学生入学类别顺序为:
第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父母,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母或学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
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实际住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
第二: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母或该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
第三: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但家庭实际居住地(有正式购房合同及发票,但未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明)在学区范围内,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
第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均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父母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县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的公租房;县城拆迁户、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子女就学安排: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其子女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相对就近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第五: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
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该生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非住宅(公寓、商住楼等),并在该学区范围内。
除上述五类外,对于适龄儿童在“智慧入学平台”无法检索出有效信息的,经信息核定,予以统筹安排入学。
(1)学生家庭实际购房(有购房协议,同时提供半年以上用水、用电或管道天燃气使用票据,以及入学者实际居住信息证明)在学区范围内,且该生及父母在县城无房产,经信息核定后按实际购房地址学区范围入学。
(2)学生无县城户籍,但实际在县城范围内居住,且该生及父母在县城无房产,经信息核定后,在学校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小学统筹安排到民和三小、民和五小、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园丁路校区)和青岚学校就读;初中统筹安排到进贤六中、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初中部)、进贤一初教育集团(滨湖校区)、进贤二初教育集团(星火校区)和青岚学校就读。
6.房产认定: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户口簿、拆迁协议及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7.学位分配:幼升小、小升初由“入学平台”提取核验相关入学信息,经家长确认提交后,生成学位信息。学位分配结果于7月18日前向社会公布。
8.确认报到:7月19日—7月21日,家长可在“入学平台”查询“入学报到通知书”,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双(多)胞胎家庭需同步经“入学平台”确认是否捆绑进行“阳光分班”,未完成线上绑定的双(多)胞胎家庭,默认为不捆绑进行“阳光分班”。
9.阳光分班:学位分配结果公布后进行义务教育学校阳光分班工作。“阳光分班”通过派班系统实施,学生分班结果、教师分配结果报县教体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阳光分班结束后家长可在“入学平台”查询分班结果。
(二)民办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招生入学执行《南昌市2025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三)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
按照“零拒绝”“全覆盖”目标,由县教体局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根据“一人一案”原则确定合适的教育形式。轻度残疾儿童少年,为更好保障随班就读质量,在家长同意的前提下,由招生片区的学校或教体局指定的较优质、条件更加完善的普通学校接收随班就读,相对集中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接收就读,入学报名时间为8月15日,家长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持家庭户口本、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残疾证(或医院证明)、体检证明及县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结果,到辖区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接受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四、招生入学相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南昌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联〔2013〕3 号)《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洪教基字〔2018〕5号)《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公字〔2018〕58号)《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司人字〔2020〕9 号)《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洪办发〔2019〕15 号)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消防救援人员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并在一定范围公示。以上优待人员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另行通知。
(二)根据《南昌市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及管理实施办法》(洪办字〔2016〕27号),对道德模范的子女依据其学区范围,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入学的便利。
(三)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招生入学工作要求
(一)科学统筹组织招生。招生管理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做好舆论宣传,强化责任落实,不打折扣贯彻执行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各项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同时,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同一家庭多孩子女同校就读难题,切实缓解家庭接送负担。
(二)提前做好入学预警。加强对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对部分片区入学需求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
(三)大力推进教育均衡。按照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统筹学校资源,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各学校招生人数。继续落实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分配到全县初中的政策,从2023 年初中新生入学(2026年初中毕业生)开始,在同一公办初中学校连续就读三年(含按规定正常休学或自外地转入我县学校就读的学生)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具备均衡生资格。
(四)深入开展“阳光分班”。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均衡、随机、公开、稳定的原则,通过派班系统对本年度入学新生实施“阳光分班”,按照学生、班主任“双随机”的方式组建班级,确保每个班级学生总数基本一致、男女生比例大体相当、师资配备合理均衡。“阳光分班”要做到方案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县考试中心于9月20日前将各义务教育学校录取新生名单发至学籍主管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10月15日前为经批准录取并实际在校就读的新生申报学籍,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或未实际到校报到、就读的学生申报学籍。
(六)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各项制度和机制,将本年度到校报到就读新生名单与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新生名单进行逐一比对,对未实际到校报到就读的学生,梳理其实际就读去向并于10月15日前报教体局备案。对不明确就读去向的学生,一律视作辍学行为,由教体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七)加强招生督导考核。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加强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进行重点督查督办。
(八)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坚决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严肃招生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招生过程监管,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群众关注、舆情较多的区域和热点学校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招生问题频发、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学校,要严肃追究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责任,并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