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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决〔2024〕(进贤)C-001号

时间: 2024-12-03 10:03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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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付某某

身份证号码:36012419*****33011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钟陵乡田南村****

我局于20249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进贤县林业局和进贤县钟陵镇田南村委会工作人员对进贤县林业局违法线索函(进林移字【2024】第002号)中钟陵镇田南村违法图斑77号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付金辉在进贤县大公岭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建设铁皮房屋108平方米和硬化地面210平方米,破坏林地1316平方米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进贤县林业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进林移字【2024】第002号),证明进贤县林业局将涉嫌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线索移送至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2、进贤县林业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钟陵镇田南村违法图斑77号地块为进贤县大公岭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1316平方米,当事人为付金辉并签字确认。

3、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业日常监管衔接协作工作的通知(赣环执法字【2024】183号),证明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9月27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当事人付金辉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付金辉在进贤县大公岭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建设铁皮房屋108平方米和硬化地面210平方米,破坏林地1316平方米的环境违法行为。       

5、当事人付金辉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27日提取,由本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付金辉个人身份信息。

6、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执法廉洁承诺书,证明执法人员将严格依法实施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客观反映发现的执法情况,并作出承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适用:参照《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章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第四条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为(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开矿除外),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鉴于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付金辉态度良好,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认领错误。建议:对当事人付金辉在进贤县大公岭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非法进行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付金辉在进贤县大公岭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非法进行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   进贤县人民大道西进贤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331700            

人:  李寅            

联系电话:   138****9131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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