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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不罚决〔2024〕(进贤)E-002号

时间: 2024-12-03 09:52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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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江西通达鸿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XXXXX7676L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XXXXX

我局于20248 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位于进贤县文港镇前途街(高桥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线束组件加工,1999年成立投产,占地面积4559平方米,生产设备有93台编织机,生产工艺:裸铜线—合股—绝缘编织一道—绝缘膜卷包—绝缘二道—入库。该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不会产生废水、废气,但是产生固废、生活污水等,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划分该生产项目属于豁免范畴。2、该公司于2024年7月6日在进贤县文港镇前途街(高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违规扩建工业厂房,厂房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厂房采用钢结构材料,已竖立了10根网架柱子,检查时扩建厂房没有施工,属于停工状态。3、2024年8月7日对扩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进贤县文港镇前途街违规扩建的钢结构网架柱子已全部自行拆除到位,已基本恢复了原状,且老厂已自行停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8月6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情况。

2、企业法定代表陈泽文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6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个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及行政部长兼环保负责人徐丽娟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6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信息。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8月6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行政部长徐丽娟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擅自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扩建工业厂房的事实。

5、《关于交办饮用水源地问题线索的函》,2024年8月5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复印,证明该问题线索为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4】(进贤)E-002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8月6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行政部长徐丽娟签收,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8月7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行政部长徐丽娟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扩建工业厂房已自行拆除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裁量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和适用条款,该公司应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鉴于江西通达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徐丽娟态度诚恳,积极配套,主动拆除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违规扩建钢结构网架柱子,并老厂自行停止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该公司应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鉴于江西通达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徐丽娟态度诚恳,积极配套,主动拆除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违规扩建钢结构网架柱子,并老厂自行停止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   进贤县人民大道西进贤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331700            

人:  顔小平            

联系电话:   18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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