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府办发〔2019〕62号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贤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进贤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进贤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我县农村生态环境,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县城建成区之外已投入使用的各乡(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及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运管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村共同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二)经费共担原则。实行县财政奖补、乡(镇)财政出资、村自筹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1.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明确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内容。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
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污水运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
(二)各行政村是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落实主体,配合乡(镇)管理部门履行本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职责。
1.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巡查,督促运维人员落实各项运维管理制度。
2.监督、指导新建(改建)农户污水统一纳管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3.筹集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
(三)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考核,对运维奖补资金进行审核、拨付。
(四)县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处理设施运维监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向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乡镇通报。
(五)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奖补资金的落实。
四、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各污水处理设施主要设备运转正常,湿地水生植物生长良好,出口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各项环保要求得到较好落实,未出现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和人为损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二)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路畅通,格栅池杂物得到及时清理,污水处理站绿化带和生态湿地的杂草得到及时清除,设施损坏得到及时修复,设备故障得到及时解决。
(三)各乡(镇)应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四)每套污水处理设施均建有运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污水设施运行记录、维修记录、检查记录、电费缴纳单等,并随时备查。
五、资金奖补办法
(一)奖补标准
按照共同承担原则,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奖补资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有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奖补标准:180元/吨处理能力;无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奖补标准:60元/吨处理能力。
有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包括MBR膜处理、高负荷渗滤等处理设施;无动力或微动力处理设施包括生物滴床、人工湿地等实施。
(二)奖补办法
1.申报。以乡(镇)为单位提出申请,每年元月10日前向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上年度的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奖补资金。
2.审核。由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审核意见,于每年元月底前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
(三)不予以奖补情形
1.未按要求落实管理制度,无运维台帐或运维台帐弄虚作假的。
2.污水处理设施损毁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3.人工湿地杂草丛生或水生植物死亡未及时更换的。
4.进出口水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
5.出水口水质监测不达标2次(含2次)以上的。
6.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责任追究
对污水处理设施长期未运行的,将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奖补标准说明
附件
奖补标准说明
1.《办法》中的奖补标准是按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的1/3换算而来(即按运行费用的1/3进行补贴)。其中无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运行费按每吨0.5元计,有动力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按每吨1.5元计。
即:有动力污水处理设施补贴标准:
1.5元/吨·天×365(天)×1/3≈180元/吨
无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补贴标准:
0.5元/吨·天×365(天)×1/3≈60元/吨
2.据统计,我县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有动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7座,日处理能力共3200吨;无动力或微动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有90座,日处理能力共2700吨。按照上述标准奖补,预计需财政奖补资金7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