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履行水政监察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及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水事活动的正常秩序,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每星期至少应有1天时间,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对市辖区河道、取水企业,重要水工程、重大工程建设进行集中巡查。
二、巡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水工程安全行为的。
2、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侵占蓄、滞、泄洪区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水、设拦河障碍物向河道、湖泊倾倒废土、垃圾;非法填占河道水域的。
4、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
5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6、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
7、"四荒"开发、陡坡地开垦以及水土流失防治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