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决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索引号: A22240--2021-09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进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12-30
名  称: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进贤县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进贤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20﹞47号),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试点工作有效落实,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目的,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服务供给体系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保障婴幼儿安全,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稳步推进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2020年,在全县人口密集的场所建立健全母婴设施,全面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在县城支持完善和提升1所民营和建设1所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示范点建设工作。

(二)2021-2024年,逐步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完成省级试点任务。要在全县人口密集的场所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新办托幼机构,支持幼儿园开设托幼班,以解决就业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逐步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多渠道供给机制。多模式建成至少10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种试点模式均设置1-3所。

(三)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全面形成,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监管机制基本健全,服务水平有效提升,群众的需求基本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将支持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二)政策引领,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其相衔接的支持政策,调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家长、社会等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前提,把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严格设置标准规范为重点,全面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结合区域优势,整合城乡公共资源和基层工作基础、群众需求的特点,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建设标准

(一)选址要求。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区域。机构用房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室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室外人均面积不低于2㎡,应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游戏设施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功能设置。对于全日托、半日托和计时托的婴幼儿服务单位,根据规模接收婴幼儿数量,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标准的母婴室、配乳区等。同时,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

(三)供餐要求。全日托的婴幼儿服务单位,自行加工膳食的,须建立不低于30㎡的厨房,不自行加工但提供膳食的,须向有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配餐间不低于15㎡,各项符合“明厨亮灶”和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要求。

(四)安全要求。新建(改、扩建)婴幼儿服务机构应符合相关

建筑设计、抗震、消防等规定。婴幼儿服务机构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实行安全封闭管理,做到监控全覆盖,电子巡查系统资料保存90天以上。

(五)班级规模。0-12个月乳儿班,每班10人以下;12-24

个月小托班,每班15人以下;24-36个月大托班,每班20人以下;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

(六)制度规范。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各项规章制度。

(七)人员配置。婴幼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婴幼儿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学前教育管理经历,配备的保健员(专/兼职)、托育人员、保育员或育婴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五、工作任务

(一)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体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全面落实产假和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免费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体系

5.在城区和农村新建的居民区域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采取政府采购服务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

6.通过政府补贴,加快推进县城老旧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7.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体系

8.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在全县辖区内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者在县委编办或县民政局注册登记;在进贤辖区内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市管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县卫健委备案。

10.建设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村转移人口和流动人口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11.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幼班,招收2-3岁的幼儿。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临近居民开放。

12.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执行。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

14.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2)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考核评估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和质量跟踪,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3)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要在妇幼保健、疾病预防与控制、卫生监督等方面,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4)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备案、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业务数据等信息化管理,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让广大家长放心。

(5)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登记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等,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报备、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凡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律不得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入园或入托幼班,否则依法以予查处。

(四)试点引领,探索多元建设模式

结合我县实际,推行以下普惠性可复制试点模式。

模式一(家庭照护模式):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家庭照护服务模式。强化家庭医师签约服务,结合该社区医院妇幼保健工作、“优孕、优生、优育”新三优中心、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室等,多渠道多形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提升家庭养育能力。(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模式二(托幼一体化模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幼班。选择1-2所公办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招收1-3岁幼儿。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由县发改委同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合理确定收费上限。成立县早教指导中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支持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利用双休日时间,开展早教试点服务。建立托育成本分担和定期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幼班或转型发展托幼事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模式三(机关事业单位婴幼儿照护模式):在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试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合适场地,引进第三方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模式四(社区婴幼儿照护模式):有条件的乡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试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1所及以上。建立政府主导的试点模式,委托第三方运营,也可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根据运营现状、招生规模、收费标准、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由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通过“一事一议”确定“以奖代补”奖励金额。(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模式五(社会力量婴幼儿照护模式):鼓励有需求的企业单位试点1所及以上,创造条件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企业单位出资建设,委托第三方运营,也可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根据运营现状、招生规模、收费标准、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由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通过“一事一议”确定“以奖代补”奖励金额。(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工业园区)

模式六(高端婴幼儿照护模式):鼓励有能力的民办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有效减轻政府及财政负担,满足高端人群的入托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卫健委)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成立进贤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照护服务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全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经费保障。试点和推广期间(即2025年前),县卫健委要做好经费预算工作。各乡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经开区要积极推进,主动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提供信息、场地等支持。

1、符合建设标准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开设托幼班)由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共同列入规划,幼儿园增设托幼班的硬件、软件建设和人员配置列入财政预算与用人计划。由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共同提出建设或改造计划,县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民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幼儿园开设托幼班),符合建设标准的,给予婴幼儿照护服务性用房改造(厨房、储藏室、教舍、宿舍等)、餐具配备、安全防范措施、电子巡查系统设置等建设补助,原则上每招3岁以下婴幼儿30-50人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51-80人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81人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并予申报国家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建设。补助由服务机构申请,县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报县政府批准。

3、鼓励利用集体公益性房屋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房屋所有方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使用协议。

4、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独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优先立项,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强化上下联动。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及监管,积极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各乡(镇)、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主动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提供信息、场地等支持。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县市管局、县卫健委、各乡镇、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监管及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及手机APP等,推进自助服务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实体窗口、网上、掌上、自助相结合,切实规范信息管理,提高办事效力;推进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网上监管和远程服务能力的提升。

附件:1.进贤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进贤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3.进贤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4.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附件1

进贤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杨雨晨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王建春  县政府办主任

万秋华  县卫健委主任

胡文卿  县发改委主任

洪江涛  县教体局局长

成  员: 李青华  县发改委分管领导

付方顺  县教体局党委委员

高进华  县卫健委主任科员

赵振武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熊金祥  县民政局主任科员

胡晓图  县财政局副局长

何仁永  县人社局副局长

邹忠华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曹四院  县住建局副局长

薛  斌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喻  峰  县消防大队党委委员、参谋

胡爱平  县税务局副局长

李峭峰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秀秀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陈  婧  县总工会主任科员

余  一  团县委副书记

杨海燕  县妇联副主席

各乡镇、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县卫健委主任万秋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卫健委高进华、县发改委李青华、县教体局付方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进贤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协商解决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推动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督促目标任务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县卫健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定价指导。

县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乡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图。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落实产假政策,维护产妇休假合法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重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行业部门督促对取得合格验收意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业务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且参与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建设。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乡镇、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并协调区域内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管理情况。

附件3

进贤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清单

为加快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扎实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在严格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量发展普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等文件中有关托育服务优惠政策内容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县支持政策。

一、土地、规划、报批建设政策

(一)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居住小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

(二)对规划建设中托位在100个以上、规模较大的托育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切实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三)结合“1+5+X”邻里中心建设,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或公有用房,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

(四)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二、财政资金补贴政策

(一)规划建设期间,城市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6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城市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4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4:6比例承担。政府投资建设或公民合资建设的托育机构,本县建设补贴配套部分,由县政府确定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二)托育机构投入运营后,如按照不高于当地政府普惠指导定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可依据实际普惠收托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最高额定托位数),按照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托位普惠补贴资金分别由市、县(区)按4:6比例承担。政府公办、公民合作运营或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托育机构,本县普惠托位补贴部分,由县政府确定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三)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其中用电、用水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县城管局、各乡镇、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推进辖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二)将母婴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保健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一)依托县妇幼保健机构,成立本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科学育儿服务指导。

(二)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以上政策实施单位: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六、金融支持政策

(一)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创新服务,提供贷款利率优惠。

(二)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三)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进贤支行、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七、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

附件4

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为加快推进我县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规划建设,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特制定我县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一、必选项

(一)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二)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科学测算年度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三)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四)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城市政府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六)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

(七)强化诚信建设。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九)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十)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二、自选项

(一)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家庭保育支持体系。

(二)丰富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等。

(三)为社区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

(四)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托育服务或家庭托育咨询。

(五)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上升通道。

(七)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促进普惠托育发展的其他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