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进贤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前后李安居保障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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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进贤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进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24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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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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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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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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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进贤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江兵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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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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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913601247758644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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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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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进贤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擅自在进贤县民和镇凤岭村占地2527.53平方米(根据南昌市瑞贤测绘有限公司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显示,该项目实际使用土地2527.53平方米,均为其他耕地)动工建设前后李安居保障房项目。根据进贤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出具的用地规划情况说明,该项目用地符合《进贤县(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延续规划》。经实地勘查,该项目正在建设,现建有一栋一至二层砖混结构住房(占地面积2527.53平方米,建筑物面积4765.5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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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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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建设前后李安居保障房项目非法占用的进贤县民和镇凤岭村集体土地2527.53平方米。 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共计4765.58平方米。 三、按未报即用占用其他耕地2527.5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37912.95(叁万柒仟玖佰壹拾贰元玖角伍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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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已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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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行退还建设前后李安居保障房项目非法占用的进贤县民和镇凤岭村集体土地2527.53平方米。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按非税缴款码缴入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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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1年8月4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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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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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进贤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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