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进环罚决字 [2021]B-002号
江西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05599930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朗怀
地址:进贤县民和镇西门路56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 4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未启动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 月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环罚告字 [2021]B-002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细化为;1、非重点污染行业的,处2万—5万元罚款;2、重污染行业的,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1、非重点污染行业的,处4万—8万元罚款;2、重污染行业的,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改;
2、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或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