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进环罚决〔2023〕F--001号
江西xx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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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经营者):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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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 11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1 月 1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环罚告〔2023〕F--001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细化为:
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5万元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或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