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名 | 违法行为 | 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1 | 樊友富、樊友平、樊磊 | 当事人樊友富驾驶货车和樊友平驾驶货车及樊磊驾驶货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河道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于 2021年1月3日在 泉岭乡梁东村委会樊家村河道 水域被执法人员查获 | 罚款 | 樊友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樊友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樊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30000 | 2021.8.29 | 进水罚字(2021)011号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 2021 年 1 月 3 日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你使用货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樊友富处罚壹万元、樊友平处罚壹万元、樊磊壹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进贤县水利局 |
2 | 刘方强、邓亮、王志刚、陈前辉 | 当事人王志刚驾驶吉利牌小轿车伙同刘方强驾驶的货车、邓亮驾驶的货车和陈前辉驾驶的货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河道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于2021年1月3日在抚河泉岭乡欣城砖厂旁水域(地点)被执法人员查获。 | 罚款 | 刘方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邓亮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王志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陈前辉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款 | 40000 | 2021.8.29 | 进水罚字(2021)012号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于 2021 年 1 月 3 日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你(单位)使用货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刘方强罚款 壹 万元、邓亮罚款 壹 万元、王志刚罚款 壹 万元、陈前辉罚款壹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进贤县水利局 |
3 | 张建飞 | 当事人张建飞驾驶农用小货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河道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于2020年11 月20日在 文港镇新判穴村段河道水域(地点)被执法人员查获。 | 罚款 | 张建飞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10000 | 2021.8.27 | 进水罚字(2021)013号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你(单位)使用农用小货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张建飞处罚壹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进贤县水利局 |
4 | 胡梦彬、徐臻 | 当事人胡梦彬驾驶环保车伙同徐臻驾驶铲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河道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于 2021年1月20日在 三里乡周家咀陈火明砂场 被执法人员查获。 | 罚款 | 胡梦彬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徐臻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000 | 2021.8.23 | 进水罚字(2021)014号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你使用环保车及铲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胡梦彬处罚壹万元、徐臻处罚壹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进贤县水利局 |
5 | 陈泉 | 当事人陈泉驾驶铲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河道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于 2021年2月10日在 三里乡陈泉湖自然水厂旁 被执法人员查获。 | 罚款 | 陈泉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10000 | 2021.8.20 | 进水罚字(2021)015号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你使用铲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陈泉处罚壹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进贤县水利局 |
6 | 汤有龙、黄粱鹏 | 当事人汤有龙驾驶铲车伙同黄粱鹏驾驶农用货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河道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于 2021年4月8日在 李渡镇白马洲烟花厂门口 被执法人员查获。 | 罚款 | 汤有龙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黄粱鹏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000 | 2021.10.18 | 进水罚字(2021)016号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 2021 年 4 月 8 日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你使用铲车和农用货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汤有龙处罚壹万元、黄粱鹏处罚壹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进贤县水利局 |
7 | 万爱龙 | 2019年12月份县水政大队接到举报称当事人万爱龙在三阳集乡石山村委会南冥寺旁砂场堆放从河道运来的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执法人员到南冥寺旁砂场进行勘察, 2020年5月11日执法人员传唤砂场负责人万爱龙到县水政大队办公室对该事进行说明。经查,万爱龙对堆放河道偷采运来的砂石一事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理。 | 罚款 | 万爱龙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10000 | 2021.10.22 | 进水罚字(2021)017号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 2019 年 12 月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砂石,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万爱龙处罚壹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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