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程序
1.申请人申请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前,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构核准名称,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登记机关受理并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由登记机关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
3.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实地考察并提供指导意见后,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4.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完成登记7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业务部门登记备案。
5.填写和提交相关备案登记材料后,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6.县民政局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审查材料,再一次实地考察。
7.经实地考察,场地符合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并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二、备案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非营利性的提供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区民政局办理),营利性的提供企业名称核准及登记证(工商部门办理);
5.申请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6.新建机构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7.申请机构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
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
9.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10.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11.批准成立后提交入住人员档案资料(包括入住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标准相片、健康检查资料、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12.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提供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相关的一式一份);
1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咨询电话:0791-85622640